退役军人工作:四十年四十事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责任编辑:姬彩红
2018-12-20 15:29

【士兵安置】

1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改革开放到2011年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处于改革探索阶段,退役士兵安置仍然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这一时期的安置工作主要以1984年《兵役法》为法律依据。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建立城乡一体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多个配套政策文件,包括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安排工作、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伤病残接收安置流程等,形成了比较明晰的政策规定。省级层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140多个,有效保证了国家政策有效落实。

14★安排工作安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对象范围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前,国家根据退役士兵户籍性质、服役时间、年龄、军衔级别,以及立功受奖和伤病残等情况,规定不同的安置待遇。改革后,不再依据退役士兵的户籍性质,而主要根据其服役时间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安置方式。近年来,国家持续推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6年,出台文件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2017年首次从国家层面“总对总”地向中央企业下达接收安置计划,2018年实现中央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全覆盖。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文件,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5★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采取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每年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约45万人,占退役士兵总数的90%以上。给退役士兵适当的货币补偿,有利于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体现“服役贡献相同,安置待遇相同”,是安置理念的重大转变。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加强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16★士兵退休安置

2011年安置改革前后,士兵退休安置条件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把退休的条件从“士官”调整为“中级以上士官”,初级士官不再作退休安置;二是把原来因战、因公致残可作退休安置的范围从“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调整为“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放宽了因战、因公致残退休的等级范围。按照规定,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18★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安置

2009年,军地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经过军地双方的不断努力,列入伤病残军人三年集中移交安置计划(2010年—2012年)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全部移交地方安置。2012年至2017年下达的伤病残移交安置计划,凡具备移交安置条件的地方全部接收,做到了只要部队交得出,地方就能接得下,有效为部队减压卸负。

【军休安置】

18★军休安置政策

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了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对军休干部安置管理的体制和相关办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1984年,中央下发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报告的通知》,该文件标志着军休工作体系和政策框架的基本确立。1994年,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从1993年10月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与离休干部一样开始执行军队统一标准,标志着军休工作步入正规化发展轨道。2004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意见》文件出台,标志着军休工作进入多元化、多样化、社会化发展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制定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全面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运行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专业化水平;联合军地6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具体措施和要求,使军休干部普遍关心的医疗保障热点难点问题有了解决依据。

19★军休管理服务

全国自上而下成立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车辆;在管理体制上,按事业单位性质建立干休所(服务站)、军休服务管理中心,依托乡镇街道,实行多元服务管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军休系统根据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在干休所推行了以用车、用工和医疗服务等三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多方面改革。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制变化,各地纷纷启动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探索。中办发〔2004〕2号文件下发后,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发〔2005〕135号文件出台,调整军休人员安置政策,理顺移交安置体制,各地积极开展军休服务管理中心体制的创制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建立专门服务管理机构2067个,配备工作人员32671名、服务保障车辆5964台,建设服务机构用房269万平方米,逐渐形成配制齐备、覆盖广泛、配合顺畅、运转灵活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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