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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条令由来:古田会议提出编制红军法规任务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王安责任编辑:钱宗阳2014-09-10 14:34

共同条令,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人们习惯把它称为“三大”条令。我军的各种条令、条例都是军队建设的法规,但是,就军队管理和正规化建设来讲,还必须是通过贯彻执行共同条令来落实。在新修订的共同条令发布施行之际,回顾我军共同条令80多年来形成发展的历程,对于贯彻执行新的条令,加强军队管理和正规化建设乃至军队全面建设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共同条令是我军颁发最早、修改次数最多的条令,是全军将士共同执行的基本法规。正确认识共同条令的性质及形成发展过程,有利于自觉贯彻执行新条令,提高依法治军水平。

我军共同条令是中央军委颁发的军事法规,它依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军队日常活动,包括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等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而且,三部条令之间互相补充、共同组合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内务条令》是全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以及正规的内部秩序,履行职责,培养优良作风和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纪律条令》是全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队列条令》是全军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依据。共同条令不仅规范了军人的行为模式,而且规范了军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众多的军事法规中,共同条令是具有代表性的基本法规,是保障我军各项法规贯彻执行的法规。

为什么把三部条令叫做“共同条令”呢?一是因为这三部条令规定的内容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说,三部条令规范的内容都是军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即从一个普通老百姓转变成合格军人必须遵照执行的行为依据。作为一个革命军人,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三部条令都有详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二是因为三部条令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具有共同性。我军有许多条令,分别从不同领域、不同范围、不同内容上调整着军队内部的关系,如飞行条令规范航空兵的行为;舰艇条令规范舰艇部队官兵的行为,而共同条令使用的范围包括陆、海、空三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高级将领到普通士兵,从现役军人到参加训练的预备役人员,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三是共同条令的组织实施不仅是军事机关的任务,军队的政治机关、后勤机关和装备机关都有责任抓好共同条令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做到“共同条令共同抓”。可见共同条令的影响特别大,它横跨平时战时,覆盖各个军种,规范全军所有人员的行为。是我军运用最广泛,执行最经常的基本法规,是治军的基本依据。

共同条令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代军队,如我国早在《周礼》中就有许多关于军队行政管理和内务建设的规范,我国历史上军队用于作战的阵法约有70余种。春秋战国时期的《司马法》中就有军人队列动作的规定,宋朝也有类似纪律条令的《赏格·罚条》的法规,明朝的《练兵实纪》中有相当于现今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到了清朝,军队已经有了《内务条例》、《简明军纪》、《步兵暂行操法》,其名称和内容都接近于现今的共同条令,但共同条令的称谓则始于近代。苏联红军创建之初,于1918年底、1919年初先后颁布了内务、纪律、队列等条令,并称为《共同条令》。其他国家军队也有类似的法规,如美军的《军官手册》、《军士手册》、《士兵手册》、《统一军事司法法典》、《队列教练和仪式》,英军的《军队法令》,法军、德军的《纪律条令》等。

“兵当先严纪律”。早在我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就亲自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的立法任务。在频繁而紧张的战斗中,我军领率机关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编写了我军第一部纪律条令,即《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于1930年10月正式颁发全军施行。遗憾的是,这部珍贵的历史文献在艰苦的战争年代遗失。1933年8月,中国工农红军编写和颁发了《纪律暂行条令》。这部条令仅有4章18条,其中有13条是规范奖惩的。条令深刻地指出:“军队纪律的要素就在于服从”,军纪是“军队的命脉”。“白军的纪律是建筑于反动统治阶级利益之上”,“我军的纪律是建筑于工农群众自己利益之上”。由此划清了两种不同性质军队纪律的界限,把我军的纪律与我军的性质和宗旨紧紧地联系在一起。1935年,我军在艰苦的长征途中,在与疯狂围追堵截的敌人战斗中,在与张国焘分裂红军、分裂党的错误路线的斗争中,为了严整部队纪律,巩固提高战斗力,1935年9月,“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之规定,参照现在部队的情形重新发布奖励与惩戒条例”。这部由司令员彭德怀、政治委员毛泽东签发的《奖惩条例》,特别强调“提高红色指战员政治觉悟程度是提高我军纪律的重要要素”,“要求各级首长人员耐心的不疲惫的进行政治教育”,“使每个指战员自觉的遵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