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武装工作如何规范?这个县出台的文件很重要!

来源:中国民兵微信公众号作者:鲁文帝 臧晨雨责任编辑:高千一
2018-05-25 07:55

文件内容节选

基层武装工作规范

为了有效履行新时代新体制国防动员系统职能使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武装工作,促进基层武装工作落实,提升基层武装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基层武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层武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规范》共13章82条,主要围绕镇(街、区)党管武装、干部选拔培养、动员准备、兵役征集、国防教育、民兵组织整顿等13项经常性工作,明确各项工作的内容、程序、标准及考评办法,为基层开展武装工作提供遵循。《规范》未涉及的工作任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

本规范适用于镇(街、区)武装部,辖区企(事)业武装部参照本规范执行。

党管武装工作

第一条 党(工)委书记是辖区武装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各方力量,抓好武装工作。

第二条 党(工)委书记参加上级党管武装工作述职会议,报告履职情况和年度工作打算。每季度听取本级武装工作汇报,督导工作落实。

第三条 成立武装工作领导小组,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武装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民政、财政、宣教、卫生等人员组成,负责武装工作的筹划组织。

第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武装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武装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新年度任务,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第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召开“议武会”专题会议,分析武装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矛盾问题。

第六条 社区武装工作纳入镇(街、区)对社区的年度综合考评,进一步提高指标考核权重,作为衡量社区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重要指标。

第七条 落实基层武装部“三室一库”和民兵连“部、室、家”等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 在政策范围内,落实基层武装工作待遇。

第九条 武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遇有临时重大任务追加预算。

干部选拔培养

第十条 专武干部选配任免按照山东省《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动联〔2018〕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民兵干部从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中的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中选拔。民兵连政治指导员由党(总)支部书记担任,民兵连连长由党(总)支部其他委员担任。

第十二条 武装部长和民兵连长是辖区武装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抓辖区武装工作。

第十三条 专武干部、民兵干部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例会和业务培训,因事请假由上级组织部门和军事机关批准,并及时参加补课补训。

第十四条 新任职专武干部,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军事和业务培训,现职专武干部定期参加业务轮训,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十五条 每季度组织召开民兵连长例会,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武装部长请假3天以上,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干事请假1天以上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备。民兵连长、政治指导员请假7天以上,向基层武装部报备。

动员准备(略)

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兵役征集

第二十四条 设立兵役登记站,张贴发布兵役登记通告,搞好宣传教育,摸清当年年满18周岁男性青年底数。

第二十五条 召开任务部署会,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兵役登记对象进行网上或站点登记,兵役登记率在6月30日前(或上级规定的时间)达到100%。

第二十六条 摸清适龄青年参军意愿,对高素质青年进行精准发动,及时建档造册,并实时跟踪教育引导。

第二十七条 利用传统手段和新媒体推送征兵政策规定、条件标准等动态信息。常年开通征兵政策咨询和廉洁征兵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考察、确定基层推荐对象,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组织推荐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体能测试,对确定预征对象张榜公布,走访调查。

第三十条 组织预征对象参加上级体格检查,公布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做好预征对象的政治考核工作,公布政治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员参加役前教育训练,协助教育管理,准确掌握其身体、思想状况。

第三十二条 参加上级征兵办公室定兵会议,公布辖区定兵人员名单,跟进做好已定兵和未定兵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按照新兵起运计划,做好服装请领、欢送新兵、输送集结等工作,建立新兵通联卡,并协助办理入伍在校大学生学籍保留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跟踪掌握新兵入伍后的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与家长协助部队共同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国防教育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每年不少于2次国防知识专题学习和军事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负责辖区初中、小学、幼儿园国防教育辅导员培训,协助开展学生军训和国防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十七条 协调组织防空、防火、防震等技能培训进校园活动,普及安全防护常识,提升救生防护能力。

第三十八条 基干民兵、现役部队预编人员和预备役部队编入人员每年落实不少于4次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落实不少于2次国防教育课。

第三十九条 督导辖区企(事)业单位落实国防教育,协助开展实践活动。

第四十条 民兵营连分级设立国防教育宣传员,民兵营每年宣传报道不少于5条、民兵连不少于3条。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设国防教育宣传橱窗。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和人员密集区设置国防教育标语、标牌,普及国防知识。

民兵组织整顿(略)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

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十二条 召开教育准备会,培训教学骨干,制定民兵教育实施计划。

第五十三条 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结合民兵整组、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等时机进行。集中军事训练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时间的10%,全年累计不少于16课时。

第五十四条 普通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结合民兵整组和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开展。

第五十五条 入队民兵主要进行民兵性质、宗旨、光荣传统和使命任务教育;对出队民兵,召开欢送会,教育其珍惜荣誉、继续关心支持民兵建设。

第五十六条 及时了解掌握民兵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对于外出务工民兵,适时保持联系,及时跟踪教育,做好备案记录。

第五十七条 抓好“民兵之家”的教育资料及相关设施器材配套工作,每季度组织民兵开展1次学习教育。

战备训练(略)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

军事设施保护(略)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拥军优属(略)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略)

第七十九条 基层武装部建设

基层武装部应按照担负职能任务和日常工作需要,建有办公室、值班室、资料室、战备器材库等,达到设施配套、功能完备、规范有序的标准。

(一)值班室。悬挂值班室门牌、值班室管理规定、值班员职责规定、辖区兵要地志图、民兵组织结构表、应急排紧急出动指挥流程图;配备值班床铺、桌椅、电话、对讲机、照明、简易防暴器械和值班记录。基层武装部值班室兼民兵营营部(悬挂民兵营门牌、民兵营营长、政治教导员职责,民兵营编组序列表;设置民兵营营旗)。

(二)办公室。悬挂办公室门牌、县(市、区)、镇(街、区)行政区划图、武装部部长职责、专武干部职责、武装工作制度;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文件柜等办公用品;资料柜内存放当年工作资料(按照工作规范分类建档);建立战备方案,主要包括民兵快速动员方案、民兵参战支前保障方案、民兵反恐维稳方案、民兵应急处突方案、民兵抢险救灾方案。

(三)资料室。悬挂资料室门牌、资料室管理规定、资料室管理员职责;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和文件资料柜;建立“一案两卡两簿四表九册”,即:退役军人档案,退役军人预备役登记卡、地方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卡,工作记事簿、会议登记簿,民兵数质量统计表、民兵整组情况统计表、兵役登记汇总表、动员潜力汇总表,立功受奖军人花名册、民兵干部花名册、基干民兵花名册、基干民兵外出登记册、年度入伍军人花名册、现役军人花名册、退役军人花名册、地方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民兵出入队人员花名册(存放3年来文件资料汇编,按照工作规范分类建档)。

(四)战备器材库。悬挂战备器材库门牌、战备器材库器材明细表、战备器材库管理规定、战备器材库管理管理员职责;按照标准根据需求配备公共通用类、反恐维稳类、防汛抗洪类、森林灭火类、防化救援类等装备器材。

第八十条 民兵连建设

民兵连应按照规范建设和应急任务需要,设置民兵连连部、民兵执勤室、“民兵之家”。

(一)民兵连连部。悬挂民兵连门牌、民兵连连长和政治指导员职责、民兵连编组序列表、民兵守则、民兵性质和任务;配备民兵连连旗、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脑、电话、对讲机;建立“一表一簿五册”,即:主要动员潜力统计表,民兵工作记事簿,民兵花名册、民兵外出登记册、现役军人花名册、退役军人花名册、军烈属人员花名册;建立战备方案,主要包括民兵应对突发事件方案、民兵快速动员方案。

(二)民兵执勤室。悬挂民兵执勤室门牌、辖区民兵巡逻图、执勤守则、值班表;配备床铺、电话、对讲机、执勤器械、执勤标志;建立执勤登记簿。

(三)民兵之家。悬挂民兵之家门牌、光荣榜、国防教育园地、民兵之家管理规定、民兵誓词、中国民兵之歌等图板;设置学习教育、文体活动场所;配备民兵图书刊物、文体娱乐器材。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一条 专武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取得显著工作成绩的优先提拔使用:

(一)在上级组织的集训比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在上级组织的争先创优活动中受到通报表彰的;

(三)征兵工作任务完成出色的;

(四)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完成出色的;

(五)在遂行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六)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

(七)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有特色的;

(八)基层武装工作规范化建设总评优秀的;

(九)个人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

(十)有其他突出表现和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二条 专武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上级军事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命令指示不坚决,有令不行的;

(二)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基层武装工作规范化建设未达标的;

(四)个人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五)拒绝或者逃避军事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军事训练、专项任务应急训练和支援保障行动的;

(六)军事设施保护不力,影响使用功能的;

(七)违反其他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民兵干部奖励和惩罚由镇(街、区)参照上述规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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