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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不可任性使用“一票否决”


■李生寿 申卫红

前段时间,《解放军报》刊发的《“一票否决”咋成了“全面否决”?》一文在官兵中引发热议,大家纷纷对该文评论或点赞。

《加强实战化军事训练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实行训练成绩“一票否决”,成绩达不到优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综合性表彰奖励中评先评优、不得选拔任用。训练成绩“一票否决”,是突出备战打仗中心,激发官兵练兵热情的有效措施,对于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们要正确理解“不得在综合性表彰奖励中评先评优、不得选拔任用”含义,杜绝层层加码、添枝加叶。

然而,从实际来看,“一票否决”在执行中往往会出现“异化”现象,有的单位将条令条例考核与参加大项活动、评功评奖等挂钩,对成绩达不到90分的官兵实施“一票否决”;有的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把训练成绩“一票否决”变成了“否决一切”。“一票否决”在特定领域内有其重要意义,但绝不能简单的照搬套用,如果任性使用“一票否决”,随意扩大“一票否决”的范围,必将影响战斗力建设。

依法从严治军,“法”字当先,“一票否决”必须依法依规行使。比如,关于奖励的条件,条令明确指出,“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给予嘉奖”,并逐一明细记功的标准。而对于奖励工资发放,明确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纪律等方面,对干部和士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评定称职以上或者不称职等次,作为发放奖励工资依据”。对此,经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官兵应当享受奖励工资。另外,诸如“安全工作出纰漏全盘否定”“一次不合格全年不合格”……凡此种种“单科”“偏科”的“一票否决”做法,不但违背依法治军的原则,而且也不利于激发官兵的工作热情。

不可否认,“一票否决”本身具有其强烈的激励作用,但要想使用好这一“票”,一方面,必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明确“一票否决”运用领域,规范“一票否决”用在哪、怎么用、谁来用、怎么监督、如何做到公平公正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否”的内容顶层设计,依据相关条令法规,经过严格论证,制订可行办法,将更能激发官兵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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