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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江西省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保护管理主体和责任

革命文物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本报讯 游琦、记者郭冬明报道:“南方气候潮湿,馆内部分革命文物年代久远,保护亟待加强。”江西省上饶市方志敏纪念馆工作人员黄英明介绍,今年1月,随着《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馆内16件革命文物的保护有了法治规范。《条例》明确了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建立起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分类保护、分级保护、原址保护、片区保护、整体保护相配套的保护管理体系和跨区域协作共建机制。

江西省是人民军队诞生地、中国革命的摇篮,革命文物数量多、分布广、类型丰富。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2960处,可移动革命文物43650件/套,87个县(市、区)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普查登记红色标语过万条。为了保护好这些宝贵财富,《条例》规定,革命文物保护由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文物部门监管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革命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革命文物专家委员会。省政府依法对设区市和县政府履职情况开展督查,因保护不力造成革命文物损坏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将约谈相关责任人,检察机关也将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条例》的出台,让革命文物能第一时间得到有效保护。”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馆长刘松涛对旧址保护的艰辛历程深有感触。不久前,该馆“中共中央东南分局旧址抢救性保护”获评江西省百处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十佳示范案例。在他的积极推动下,曾经墙体开裂、屋顶漏雨的中共中央东南分局旧址,被列为南昌市革命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得到整体修缮保护。2019年,旧址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法规的出台增强了各级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革命文物处处长王琴红介绍,《条例》对革命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决策或滥用审批权限、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不履行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将国有馆藏可移动革命文物赠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未依法履行备案或者批准程序,擅自将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出借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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