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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履行军事设施保护第一责任


■薛志亮 娄东升

军事设施是军队训练和作战的重要依托,是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军事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应看到,受条件所限,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所做的保护工作具有共性多、个性少,外围设施涉及的多、内部设施涉及的少等特点。“知己莫若己。”想要进一步提高军事设施保护的实效性,应当在发挥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主体作用方面下更大功夫、做更多文章。换言之,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军事设施保护第一责任。

第一责任应当体现到保护措施的针对性上。相关法律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和保护,以及军地双方的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操其要于上,而分其详于下。” 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会同驻地军事机关和地方政府,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性能、类型、规模、范围以及所在地区的民情、社情等特点,针对常见多发问题、潜在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针对性、可行性强的保护措施,切实把短板补齐、将弱项变强,防止和避免“上下一般粗”,工作找不到抓手。

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告宣传、普法教育,使广大群众和部队官兵充分认识军事设施保护的意义,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自觉维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一责任应当体现到防范安全隐患的主动性上。管理使用单位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施工,应当进行安全保密环境评估,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管理使用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并及时根据保护需要和科技进步升级完善。

管理使用单位可通过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或者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划、建设信息,及时了解周边拟建设项目的设计规划,掌握其位置、走向、高度及使用意向等信息,对该项目是否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进行评估。项目开工建设后,管理使用单位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确保其按照符合军事设施保护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此外,管理使用单位还应密切关注未征求军事单位意见的建设项目,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过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一责任应当体现到档案管理的连续性上。军事设施档案,是军事设施在建造、使用、维护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记录,如位置、面积、建设时间和各项功能、维护过程等数据资料。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配置必要器材,对设施的建造、使用、维护以及其他情况加以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一并归档并按规定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因部队调防或者任务变化,军事设施需移交其他管理主体时,应将该设施的档案资料列入移交范围。内部管理人员变更时,同样也要严格办理移交手续。无论是单位之间的移交还是管理人员之间的移交,都应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以使保护工作不间断进行。

第一责任应当体现到落实保密制度的全员性上。一些军事设施的建筑位置、作用性能、用途以及现代化程度,甚至名称都属于军事秘密。管理使用单位应将保密教育贯穿全程、覆盖全员,引导全体官兵、文职人员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坚持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进的不进、不该知道的不询问,使每名军队人员都成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自觉参与者、模范落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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