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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犯罪还是侵犯人权?湖南囚车"游街"引争议

来源:新华网作者:帅才责任编辑:张琴2014-10-25 16:36

网民:公捕公判有违法治精神

有网友认为,对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公捕公判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而也有网民指出,即使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权也应被尊重。

有网民质疑称,在当地公检法干部应该知道这种“公捕公判”的做法有违法治精神,可是为什么还要年年继续?“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否基于“领导意志”?

网民“Irobot”说,在法治昌明的今天,竟然还有一些地方执政者缺乏基本的法治思维,致使“知法者不敬法”、“执法者不守法”的现象频频出现于公众视野。

法律人士:震慑犯罪行为不能牺牲人权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华容县此次举行的“公捕公判”大会,明显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规定,也是对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通行规则的无视。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富强律师认为,在法律性质上,刑拘和逮捕通常是侦查部门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刑拘或被逮捕的嫌疑人,事后被判无罪的例子也发生过。

尹富强说,这些参加公捕公判大会的嫌犯就算之后被判有罪,仍合法享有人格权。而未经判决仅是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办案机关对其进行公捕公判有侵犯犯罪嫌疑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之嫌。

法律人士认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目标。依法治国首先是领导干部要讲法,树立法治思维。就这起事件而言,华容有关部门所谓的“初衷”看似有理,却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