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负责人解读“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马嘉隆
2017-12-28 00:36

关于对《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张晓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广深港高铁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其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投资兴建的香港段将于2018年第三季度建成通车。为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互联互通,保障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中央有关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反复研究,并参考了此前在广东省深圳湾设立内地口岸区和港方口岸区并实施“一地两检”的模式,一致认为,在广深港高铁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站(以下简称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是最佳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对乘坐高铁往来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鉴于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涉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设立内地口岸区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法律适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实施办法,中央有关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过深入研究后同意采取“三步走”程序作出有关安排,即:第一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第二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第三步,双方通过各自法律程序落实《合作安排》。经国务院授权,2017年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马兴瑞代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正式签署了《合作安排》,完成了“三步走”程序的第一步。

二、《合作安排》的主要内容

《合作安排》共5章17条正文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口岸设置的相关事宜。明确在西九龙站设立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实施“一地两检”;规定内地口岸区的范围并明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广深港高铁营运中的列车车厢也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明确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及费用等事宜由双方签订合同作出规定。

二是规定内地口岸区的管辖权限。明确除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事项外,人员、物品的出入境监管和内地口岸区内的治安等其他所有事项均由内地根据内地法律实施管辖,并明确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内地将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事项主要与运营管理西九龙站和高铁香港段相关,包括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事项,有关西九龙站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建设、保险和设计、维修养护标准和责任的事项,有关管理及监察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作及环境管制的事项等六类。西九龙站的铁路运输服务管理也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并明确其应实行实名制售票、对乘客进行查验和安检。

三是规定联络协调与应急处理机制。双方同意建立口岸协商联络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安排联合演练,并共同制定和签署关于西九龙站口岸运行管理的协作实施方案。明确双方在内地口岸区进行活动和处理突发、紧急事件等有关事项的相关原则。

四是规定争议解决以及《合作安排》的修改、生效等其他相关事宜。《合作安排》规定,“本合作安排报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因西九龙站口岸运行条件和监管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需对本合作安排进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书面文件,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合作安排》附件包括西九龙站B2入境层、西九龙站B3离境层和西九龙站B4月台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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