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负责人解读“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马嘉隆
2017-12-28 00:36

三、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合作安排》的理由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由于涉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设立内地口岸区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和职权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合作安排》,明确《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为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进一步提供宪制性法律基础,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派驻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

为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起草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四、《合作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文的关系

鉴于香港社会对《合作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文的关系问题比较关注,现一并作出说明。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签署《合作安排》的权力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方面就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的相关问题协商作出适当安排,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第二条),实行单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第七条),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以鼓励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第一百一十八条),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业发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权力。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是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有关权力的体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协商签署《合作安排》提供了法律基础。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其与内地作出上述“一地两检”安排的权力来源。

(二)与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规定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该条规定的是全国性法律延伸适用至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包括有关范畴及其适用途径。具体说,就是该条规定中有关全国性法律实施的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主体主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人。而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实施全国性法律,其实施范围只限于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内地的有关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内地口岸区的高铁乘客。这种情况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性法律的情况不同,不存在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合作安排》还明确规定,就内地法律的适用以及管辖权的划分而言,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被视为“处于内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并作出决定,即可为全国性法律仅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实施提供充足法律依据。

(三)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条文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有建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据此授权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我们认为,《合作安排》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需要通过“三步走”程序解决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既要确认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与内地协商签署《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又要授权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并派驻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务,采用作出批准决定的方式,更为适当。

五、国务院的审核意见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有利于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及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有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于深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互利合作,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于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合作安排》充分考虑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关切,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适应西九龙站设立口岸的实际需要,可以保障内地口岸区运行管理的安全、顺畅、有效。

《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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