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思想战线 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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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既然商鞅制定了于国于民皆有大利的良法,为什么还要采取“徙木立信”的行动呢——

“徙木立信”与“关键少数”


■刘 珂

习主席反复强调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上必须带好头。这抓住了作风建设的关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徙木立信”的作用。

“徙木立信”这一典故出自《史记·商君列传》,说的是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图强,为赢得百姓信任,晓谕国民若有能将南门的三丈长杆搬至北门者,即赏赐黄金。后有人尝试,果然获得重赏,百姓由此坚定了改革信心,变法遂顺利推行。由于“徙木立信”这一做法反映了变法图强的决心、赏罚分明的法治效果、言出必践的实干精神,因而在历史长河中总是作为革故鼎新的范本,为一代代改革者所推崇。

1912年,还在高等中学读书的毛泽东在读到徙木立信的故事后写下一篇文章,阐述了良法对国民幸福的意义,抒发了对当时社会法治意识单薄和法治土壤缺失的感慨。他的国文教员读后喜不自胜,盛赞这篇文章“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

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先是讲述了法之于国民幸福的意义,指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并在普遍性上界定了良法和恶法的区别,认为良法能够造福于民,必为国民互相倚系;恶法则有损福祉,得不到人民拥护。接着,他进一步在特殊性上分析了秦国所处的战略环境,指出“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正因为如此,变法就成为秦国强大的不二选择,也只有变法才能实现“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的战略目标。

写到这里,毛泽东觉得还不够,笔锋一转,提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既然商鞅制定了如此于国于民皆有大利的良法,本应万众拥护、群集响应,那为什么还要采取“徙木立信”的行政方式来引导推动呢?

实际上,实施良法,固然是人心所向,但在实践中却往往又难以立竿见影,正如名医虽开出良方,病患恢复健康仍有赖于漫长的医治和调养,正所谓“病去如抽丝”。无论古今,“依法治国”都是个需要较长时间的系统工程,其难就难在要破除因袭已久的陈旧观念,建立全新的法治文化。这也正如卢梭所说的,“法律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惟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厚植法治文化的根基,既要在客观上树立法的权威,也要在主观上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而其中最关键的,就在于消除百姓的疑惑和惊惧,领跑者要能担当和示范。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同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强调“徙木立信”,做到“法在必行”,既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习主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毛泽东同志这篇数百字的《商鞅徙木立信论》,尽管带有特定时代的思想印迹,但其深刻的战略眼光和问题意识,值得我们学习。进入新时代,党员干部必须保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加强自身作风建设,起好榜样带头作用,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只有如此,才能树立起人们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培养起依法行为的习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成为新时代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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