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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家属随调随迁政策问答


新一年转业工作陆续开展,家属随调随迁工作也随之进行。家属随调,是指部队干部转业后,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或企业编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转业干部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提供家属档案材料。家属随迁,是指部队干部转业后,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转业干部到安置地落户,不安排工作,不需提供家属档案材料。

这里,我们整理了一些转业干部家属随调随迁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以飨读者。

家属由驻地随调回原籍

问:我是一名军嫂,丈夫部队驻地在广西,我本人原籍在江西,已随军到驻地。今年我通过驻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上驻地某事业单位,但还在试用期。如果爱人今年转业回江西,我能随调回去吗?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经了解,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军转办字〔2015〕6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材料包括:经县(或市、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录用、招用、分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或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批表)等材料;县(或市、区)级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岗证明;学籍、年度考核、转正定级和薪级工资调整等其他材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综合上述各项政策,如果届时您丈夫安置到岗,并办理完随调手续,而您也已经试用期满转正,安置地政府应予以接收。

随调家属社会保险接续

问:我妻子随军后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各项保险均按当地政策持续缴纳。如果我转业,妻子随调安置,她的各项社会保险如何办理接续?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您妻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程序是:个人账户基金随同参保人的调转或迁移而转移,即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转至新的统筹地区。个人账户即使无款也应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统筹地区。

养老保险方面,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

失业保险方面,按规定职工调转时,失业保险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参保人调转或迁入新的统筹地区后,可依据保龄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现收现付制,参保人调转时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无论参保人调转什么地方,只要其处在工伤保险缴纳期,便可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至于生育保险,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您妻子到新单位后,按照当地的规定,可随同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参加生育保险。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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