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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历史大事记


1927年9月,秋收起义部队进行三湾改编,在部队内实行官兵平等的民主制度,并在团、营、连三级建立士兵委员会。

1928年12月,湘赣边区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发布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其中规定:红军官兵“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1930年9月25日,红一方面军总政治部发布《红军士兵会章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和《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

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作出《关于“八一”纪念运动的决议》,规定以每年“八一”为中国工农红军纪念日。

1943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和《拥军公约》,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政治部发布《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和《拥政爱民公约》,陕甘宁边区兴起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运动,后推广到各个抗日根据地。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的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1950年12月11日,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发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5个抚恤优待条例。

1954年11月19日,国防部经报中共中央批准,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决定全军军官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士兵仍实行供给制并另发给津贴费。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官军衔制度,并专章规定“军官的权利和义务”。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和相关条例。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兵役法》,专章规定“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8年7月,国务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国防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并专章规定“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2016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2019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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