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如今,官兵的消费行为不再局限于线下购买商品这一种形式,网上购物、充值消费、购买服务等方式途径,都会带来新的体验。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消费维权问题也随之出现。广大官兵作为普通消费者,要学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我们选取几名基层官兵遇到的消费维权问题,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分析解答,供大家参考借鉴。
前段时间,我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商品,可一个月后仍未收到快递,网上查询物流信息一直显示“运输中”。随后,我联系商家,对方说是放假期间快递速度较慢所致。几天后,我收到“物流信息异常”的提醒。商家反馈说可能是商品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或是被他人冒领了。因为没有收到商品,我提出退款,商家却出示了商品已交付邮寄的相关证据,要求我把商品退回后才能办理退款,并让我与快递公司进行沟通。但我觉得,没有收到快递,不应由我与快递公司进行联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某部军士小杨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官兵主要的购物方式之一。官兵在享受网购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被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纠纷困扰。作为连通卖家和买家的快递环节,发生的问题纠纷尤为突出。
网购通常分为两步:一是买卖双方通过网购平台达成购买商品的合意,即买家与卖家之间订立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卖家需要承担保证商品完好、及时地送达至买家手中的义务;二是卖家通过快递公司将商品送达至买家手中,即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订立一份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快递公司同样需要按照卖家的要求承担保证商品完好、及时地送达至买家手中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网购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是丢失、毁损,还是被他人冒领,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网购商品的交付时间应该如何确定?民法典明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由此可见,小杨在未收到商品时,可以要求卖家退款或补发商品,卖家不能以商品已交付邮寄为由拒绝。同时,由于小杨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他也不需要与快递公司进行沟通。
依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此提醒广大官兵,如果维权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可以申请网上购物平台介入解决纠纷。
(作者单位: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
培训机构“关门跑路”了怎么办
■夏 玲
去年10月,我在驻地一家培训机构给孩子报了一年期的英语课程,共计支付报名费1.5万元。前不久,该机构突然关门停业,后了解到其因经营不善已倒闭,此前很多家长要求退费均无果。请问我该怎么维权呢?
——某部干部小刘
预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对于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存在诸多风险,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甚至收钱后“跑路”的情形屡见不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培训机构因自身经营问题无法继续提供教育培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刘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费。小刘可先与培训机构直接负责人员沟通协商退费事宜,必要时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并主张维权,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款项。若培训机构已向法院申请破产,小刘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随着预付式消费越来越普遍,各种问题也随之产生。在此提醒广大官兵,作为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关注经营者口碑和经营状况,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理性按需购买,尽量控制办卡额度和期限;不轻信口头承诺,仔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妥善保管好预付凭证、合同或协议、宣传单、发票等证据,一旦发生问题,及时依法维权。
(作者单位:联勤保障部队政治工作部)
制图:郑 钞
服务不达标,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李 欢
前年,我在老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业主们发现小区环境脏乱、外来人员进出随意,公共设施也存在不少问题,物业服务水平较低。后来,业主们商议决定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交物业费。可今年初,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欠缴物业费,我也收到了法院传票。请问我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某部参谋小李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如果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相符,只是未达到业主期望,法院并不会支持业主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主张。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也是购买物业服务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判例,若物业服务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业主合法权益损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予以赔偿或者对物业费进行一定的减免。
小李遇到的此种情况,若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已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可能会判令业主们支付欠缴物业费。如果业主们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达标,可提起反诉,要求对欠缴物业费少交或不交。
综上,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都应支付物业费用,这是一项合同义务。对于物业服务存在的缺陷,举证责任在于业主,若业主们没有保留有利证据,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存在不足的观点将难以得到法院认可。在此提醒广大官兵,遇到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形时,作为业主方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对个人住宅中物业本应上门解决却长期未予处理的问题,要通过拍照录像取证,并录音记录对方答复;另一方面,积极收集小区公共环境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比如小区环境脏乱的照片、失窃报警记录等,用以证明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主张少交或不交物业费,以此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无锡联勤保障中心政治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