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军之起源

来源:新浪博客作者:张柔桑责任编辑:全云
2015-08-13 17:17

大约是2001年初,得知新立同志论依法治军的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被某刊物登载,并受到学术界和有关方面的好评。后来,新立告诉我,他打算在那篇数万字的论文的基础上写一本论依法治军的专著。转眼到了2003年初,大概是春节刚过没几天,新立在电话中告诉我,他的《依法治军论》的专著已经完成了,想让我为他的这本书写个序言。闻听此言,颇感意外。时下流行高官作序,何况新立论“官位”比我高,论阅历和知识面比我丰富。但新立的坚持,使我不由地回想起我们十多年来的交往…… 记得与新立的相识是在1990年春。新立时任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组长(实为庭长,1985年精简整编后,大军区军事法院的“庭”曾被改为“组”并实行多年),当时我就惊讶,长我三岁的新立,不仅是法律上的行家,还是个利害的“写家”。他不仅有不少法律方面的著述,还出版过大部头的文学作品。

当时我曾应邀去参加由济南军区军事法院承办的一个法律服务工作的座谈会。事实上,这个座谈会所研究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法律服务的范围,而是以部队法律服务为切入点,旨在促进依法治军、促进整个军事法制建设的一个研讨会。发起并具体组织这个座谈会的是时任济南军区军事法院院长赵胜一同志(他在担任济南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期间不幸于2002年底在一次车祸中遇难),新立此时可谓是赵胜一同志的“左膀右臂”。座谈会期间,我与新立交谈了很多,得知早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在我调到《解放军报》社开始承担军报法制宣传工作的时候,新立也正赵胜一院长的领导下,满怀激情的致力于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法制建设的各种探索。他们在军事法院成立了全军法院系统的第一个“法律咨询处”,并且创办了与《解放军报》法制宣传专版名称相同的一份内部期刊――《军人与法》,利用这一机构、这一阵地,他们传播法律知识,解答官兵的法律咨询,指导部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研究部队的法律实践。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可以说是社会法律意识的“启蒙时期”、军事法制建设的“苏醒”时期、军事法制理论以及军事法学创立的“垦荒”时期。从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去看赵胜一同志、宋新立同志以及济南军区法院的同志们当时所做的一切,就不难发现他们所具有的开拓创新精神。记得新立当时曾告诉我,1986年在《解放军报》集中报道海军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以此组织法学、法律专家探讨如何推进军事法制建设时,他们很受鼓舞,也很受启发。首都军内外法律专家探讨军事法制建设社的一举一动、《解放军报》宣传军事法制建设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他们的心。新立对我说,面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大好形势,面对军事法制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的巨大差距,作为一个军队法律工作者,他们深深地感到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感到了我们这代军人所肩负的历史责任。

正是因为这种共同的志向――对军事法制建设的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对依法治军的呼唤与奋斗,把我与新立紧紧地连做一起,我们一见如故,从此成为挚友。在我们以后的交往中,每次聚首,几乎都是在一些旨在事关军事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军的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的场合之中,几乎都有一些重大或重要的军事法制建设事件发生。换句话说,新立经历和参与了许多旨在推进军事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军进程的重要活动。记得那时,我在军报宣传军事法制建设时一有“风吹草动”,新立就会打电话询问详细情况,及时了解军事法制建设的全局性动向,并向我介绍他们的相关工作情况,并不时为我们撰写一些军事法制设方面的文章和报道。1987年,我与图们将军等一些驻京部队的法律界同志发起军事法学团体的筹建工作,身在济南的新立也积极出谋划策,并“强烈要求”能吸收京外部队法律界的同人参与。1988年,为促进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促使军队律师制度的建立,并以此推进军事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军的发展,《解放军报》与当时主管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解放军军事法院联合举办了《军营律师征文》活动,在此基础上,在全军范围内评选了10名“优秀特邀律师”(当时为带动部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经司法部同意,解放军军事法院向一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退休军队司法干部颁发了特邀军队律师证件)、10名“优秀法律顾问”(从专、兼职军队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中评选)、10名“优秀法律咨询员”(从基层兼职从事法律咨询工作的人员中评选)。新立以其出色的成就和骄人的业绩,荣登全军10名“优秀法律顾问”之列。

之后,新立曾从事过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工作和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后来又回到军区军事法院担任副院长。在他担任军区法院副院长期间,他参与了著名的“汤阴经验”的指导、总结和推广工作。“汤阴经验”是指河南省汤阴县建立“一组(党委政府组织建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一庭(人民法院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庭)一站(人武部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式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一整套做法。该经验从初步形成后,就得到了济南军区军事法院以及济南军区河南军事法院的大力扶持和精心指导,解放军军事法院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这一经验经《解放军报》等媒体报道后,在军内外产生了很大反响,引起了军委总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在济南军区、河南省、山东省和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在解放军军事法院、济南军区军事法院以及鲁豫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这一经验在鲁豫两省被全面推广。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政治部又联合向全国推广“汤阴经验”。目前,全国的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借鉴“汤阴经验”的做法,普遍建立了类似“一组一庭一站”式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汤阴经验”的推广和普及,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新形势下困扰部队和官兵的大量涉法问题,其意义和社会效果是多维的,连锁性的,它不仅推动了地方政府和社会的法律拥军,促进了部队各项建设,而且强化了官兵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促进了部队的依法管理、依法带兵,对依法治军的深入开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担任副院长期间,新立还利用下部队代职的机会,通过挂钩联系、蹲点帮扶的形式,指导部队开展依法治军,并参与总结了一些较有影响的依法治军典型经验。例如他参与指导总结的济南军区某高炮旅把依法治军引入政治工作领域、运用法规制度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经验,在《解放军报》报道后,就获得了部队的关注和好评。

新立的这些丰富的军队法律工作经验、积极探索依法治军的大量实践、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军事法制理论水平和法学功底以及他所具有的开拓创新精神,是他撰写《依法治军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军论》的天然条件和优越资本。《依法治军论》从依法治军的作用、目的、主体、客体、目标等多方面,较为全面地研究了依法治军的基本含义;从理论基础、经济基础、法律基础、群众基础、实践基础等多角度,论证了依法治军的科学依据;运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军的一些列论述,阐述了依法治军的理论基础,并以这些理论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军的一些基本原则,探讨了依法治军的重点目标;还对依法治军的对象范围进行了划分和列举,揭示了不同对象的法制特征;该书还对依法治军的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依法治军的理论研究作了必要的探讨。显然,《依法治军论》的理论框架是合理的,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依法治军必须解决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依法治军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和基本命题。据我所知,这是目前我军(当然也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研究依法治军的专著。它的问世,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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