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销“硬条款”请注意
记者:对结算报销职责分工如何明确?
负责人:军队单位经费结算报销工作,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由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工办理。事业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结算报销凭证,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对经济业务事项及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结算报销凭证、审查报销手续和办理资金支付,对经费支出的预算符合性、手续合规性、支付和核算要件完整性负责。审签领导负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经费结算报销签批,对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效果性负责。
记者:对结算报销的事前审批环节如何规定?
负责人:事业部门办理借款和支出报销前,相关经费预算和开支计划,会议、培训、差旅、采购等工作任务,支出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等,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审批;不得以经费结算报销签批代替经费预算审批、工作任务审批、合同协议审批。
记者:对借款如何规定?
负责人:事业部门办理借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经费预算或者开支计划,以及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批件等,填制《借款申请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事业部门办理借款应当一事一借,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演习训练、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专项任务需要,不得办理周转性质的借款。
严格控制个人借款。个人确需借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由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个人借款数额不超过本人3个月的工资总额,期限不超过6个月。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借款风险,对借款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督促事业部门或者借款人员及时偿还或者报销。
这些报销凭证别忘带
记者:办理结算报销应提供哪些凭证?
负责人:用于经费结算报销的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军队票据、银行结算凭证、资产变动依据、基层单位经费结算表、工程价款结算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经济业务事项的单据、合同、协议、文件、批件等。除上述必要结算报销凭证外,不得以土政策、土办法要求经办人员提供规定以外的图片、表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记者:无法取得结算报销凭证,或结算报销凭证遗失的情况咋办?
负责人:经费支出无法取得结算报销凭证或者结算报销凭证遗失的,由经办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级单位机关部门经内设机构领导签字同意、军级以下单位经机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可以作为结算报销凭证;其中,发票、财政票据、军队票据等结算报销凭证遗失,但能够协调原签发单位出具存根联或者其他联次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取得相关复印件,由原签发单位盖章确认后,作为结算报销凭证。
记者:结算报销凭证的审签权限如何规定?
负责人:事业部门经费结算报销,应当按照事业任务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区分合同支付、非合同支付以及单位级别、支出金额等要素,按照相应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军委机关部门由内设机构领导审签,战区级单位由机关部门领导和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按照规定权限审签,军级以下单位由单位领导和机关部门领导按照规定权限审签。各单位在《暂行办法》规定权限范围内,可结合实际对审签权限做出细化明确。
记者:《暂行办法》要求对1万元以上的结算报销项目报单位领导审核,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具体应当怎么执行?
负责人:军委机关部门内设机构、战区级单位和军级以下单位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对1万元以上的结算报销项目定期统计汇总,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报所在军委机关部门、战区级单位、军级以下单位领导审核。鉴于机关部门编制编成和职能任务的差异性,结合现行有效做法,也可事前报所在军委机关部门、战区级单位、军级以下单位领导审核,具体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规定明确。对审核发现问题的结算报销项目,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暂停支付或者追回有关款项,会同事业部门做好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