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问责条例》这个从严治党利器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汪象华责任编辑:刘秋丽
2016-09-29 02:01

习主席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颁发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闭环效应的形成,必将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我们要用好《问责条例》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用追责问责倒逼负责尽责,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上下贯通的良性互动。

抓好学习宣传,着力强化责任意识。思想主导行动,态度决定力度。一些单位出现“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微腐败”等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弱化、担当精神淡化。有的只是捂着“乌纱帽”当官,不能拎着“乌纱帽”干事;有的只想当慈眉善目的“菩萨”,不愿当铁面无私的“包公”。“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贯彻落实《问责条例》,首先要从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入手,深入抓好学习宣传。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集中理论轮训,加大学习宣传和阐释解读力度,营造学习贯彻落实的浓厚氛围,引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从《问责条例》释放的强烈信号中清醒认识到,领导干部掌权必担责,有多大权力就意味着有多大责任,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常态下,领导干部就要真正把管党治党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

注重整体联动,着力聚合问责力量。《问责条例》对党委、纪委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各级党委、纪委,也分解到党的具体工作部门。现实中,有的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问责仅仅看作是纪检部门的事,党的其他工作部门主动问责不够。抓好《问责条例》贯彻落实,迫切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上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在横向上,党的组织、干部、宣传、政法等部门,要依据《问责条例》认真梳理本部门、本系统需要问责的事项,搞好经常性的自我检测,进一步前移问责关口,切实解决纪检部门单打独斗的问题;在纵向上,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压力责任传导到基层末端,切实解决“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问题。纪检部门还应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探索建立情况通报、问题会商、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打好追责问责的协同战。同时,注重整合群众监督的力量,从群众监督中收集分析问题线索,对涉及履职不力的及时调查处理,使“不担当、乱担当”没有藏身之地。

严格监督检查,着力疏通落实梗阻。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巡视监督、纪检监察、明察暗访、专项督导、随机抽查等手段,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必查项目。着重发挥“两把利剑”作用,分批次、有计划地搞好覆盖式巡视审计,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强化刚性执行。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抓监督抓问责的职责,不仅对巡视整改要求、有关部门督办的问责事项坚决实施问责,而且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同样要严查深究,增强追责问责的主动性,让问责板子真正落下去。坚持以上率下。领导干部既是实施问责的主体,也是追责问责的重点。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实际,以身作则、当好样板,敢于较真碰硬,坚决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在督促履职、严肃问责的同时,对一些受不良之风裹挟及时改正的,要建立容错纠错的办法措施,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

(作者单位:武警部队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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