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十八大以来首部国防立法《国防交通法》

来源:中国国防报作者:姜鲁鸣责任编辑:陈婕
2016-10-17 04:07

依法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引导工程

《国防交通法》是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防法,在以法治破解军民融合发展难题的攻坚战中,其作用形同一艘“破冰船”,承载着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的重大使命。进一步看,与军民融合其他领域相比,国防交通具有更加鲜明的国防和经济双重属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是跨军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跨国界的综合性和基础性军民融合领域。

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形成军民合力,是《国防交通法》的一个鲜明特点。为有效化解军民分离二元结构,这部法律以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为统领,在推动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建设上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设计。比如第十五条对国防交通规划的范围和编制要求作了明确规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是将影响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单靠军地某一方面或一个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各领域融合发展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通盘考虑,构建了一个包含规划、体制、机制、政策、标准、信息、设施、储备、力量建设在内的综合举措体系,对当下破解军民融合难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棋局”与未来战场的“战局”有机融合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在军民融合发展中严格规范国防交通建设各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国防交通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推进国防交通建设,核心问题是在明确国防属性的基础上规范每个行为主体的基本义务。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这一规范,是保证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推进国防交通建设的基本前提。

坚持以市场运作方式推进国防交通建设,是《国防交通法》的又一亮点。目前我国各种机动车、船舶保有量的85%为民营企业所有,如果按照现行《水路军事运输付费办法》和《铁路军事运输付费管理办法》,军运费用较商运低20%至50%。显然,长期采用这种非市场方法,势必会影响民营企业和公民个人服务国防交通的积极性。在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方面,《国防交通法》作了系统规范,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同时规定,通过协商方式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并明确了费用支付标准等。

促进国防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法典

目前我国国防法律空缺较多,国防法律体系亟待健全。《国防交通法》既填补了在国防交通领域立法的空缺,也将进一步加快其他同位法和相关下位法的立法进程。

进一步看,《国防交通法》的颁布实施,还将为优化国防法治运行环境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有一种现象很值得思考:执法往往比立法更难。一部很好的法律,在实践中常常走形,法律效力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重要根源之一,是中国由东方人情关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进程中的现代文化缺失。《国防交通法》的贯彻落实也面临同样的挑战。在现实中,国防交通工作有时还要靠感情来维系,靠关系来协调,靠政治觉悟来推动,还不能充分运用程序化、法制化的工作机制。

《国防交通法》已经颁布,但厚植国防交通法发挥效能土壤的任务远未完成,要使国防交通建设获得最深厚、最强大、最持久的人力、智力和财力支撑,就要综合运用教育、宣传等方法,向社会大众普及军民融合理念、现代国防意识和法治文化元素,使全社会认识到贯彻实施《国防交通法》是支撑中国梦、强军梦的重要国家举措,这样才能不断凝聚起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力量。

(作者为国防大学教授) 

(《中国国防报》2016年10月17日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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