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冯玉军责任编辑:乔梦
2018-08-19 18:51

那么,皋陶大法官为什么要炮制出“獬豸能代神断案”的故事呢?这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角度看,俗话说:“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难知心”。法官在升堂问案的时候,诉讼双方基于自己的核心利益,都会竭尽全力地自证清白,拿出很多证据指认对方的罪行。而在古代社会十分落后的技术条件下,收集全部证据、复原事实真相的能力极其有限。纵然可以采取现场查证、逻辑推理甚或严刑拷打的办法,也未必都能找到如山铁证,一举破案。再从主观角度看,法官面对被控犯罪的嫌疑人,到底谁是作奸犯科的坏人、谁是无辜蒙冤的好人,他们的脸上是绝对不会写出来的。法官眼睛看到的未必都是真相,耳朵听到的未必都是真话,面对当事人所讲的相互矛盾的故事、举出的真假莫辨的证据,法官经常处于一种“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困惑和矛盾当中。这时候如果真的有獬豸出来帮忙,一则帮助法官明辨是非好坏,当断则断;二则体现神的旨意,强化法官的自我心证。古人敬畏大自然、非常迷信,在他们眼中,獬豸就是神灵的化身,它用角顶谁,谁就真的有罪,因为它代表着神灵的裁判,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还会产生出某种一切冤假错案都不会发生、正义必将得到伸张的幻象,这乃是文化发生学意义上的必然结果。从这个角度说,古人臆造出神兽獬豸,未尝不能对司法官员产生警示作用,也是给经常蒙冤受苦的老百姓的一种心灵慰藉。

这种法律文化更为有趣的寓意还藏在法律的“法”字当中:现在的“法”是三点水、一个去,古体字却写作“灋”。从汉语造字的角度看,它属于典型的“合体”会意字,即由两个或多个独体字组成、通过合并字形或字义来表达该字的完整意思。关于“灋”字,最早也是最权威的语义解释出自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段经典名言包含以下三层意思:(1)法者,刑也。这说明,法与刑在中国古代是同义的。“刑”字直观地看,就是有刀置于石边,真可谓“磨刀霍霍向犯人”。古语有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意思是说,古代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实施严刑峻法的目的,就是要保卫政权、镇压反抗。(2)平之如水,从水。俗话说字从物象,法为水旁,而不是金、木、火、土之类,表明古人给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字找到的自然物象是“水”,唯有水最能反映公平正义——降雨会填平地面上的坎坷沟渠,河水从高处流下最终汇入平坦广阔的大海。法律要求人们待人处事要一视同仁、公允持平,“平之如水”“一碗水端平”也就是这个意思。(3)廌,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和前面说“皋陶治狱”的故事是一以贯之的。在法官的验证监督下,獬豸冲着不正直、干坏事的嫌疑人顶过去,顶到谁谁就“去”。说不定皋陶这时候一声断喝“拉出去斩了”!这人小命就没了。

由此看来,“灋”字很有深意,水、獬豸、去三者合为一体,充分展现了古人造字的神妙之处和高超智慧:一是代表古代国家强权,具有镇压反抗、威慑刑杀之意;二是希望法官明断曲直、惩恶扬善;三是要求对案件公平裁判,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如遇不法冥顽之徒,就应坚决惩处。在这个“法”字里,蕴涵了古人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和社会价值观。虽说到了当代,我们推行简化字,“灋”已经成为如今的“法”,原来的“廌”字被隐去,然而,它所象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却不会消失。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一个汇聚了儒释道等不同哲学传统的复杂而精致的系统。就占据主流思想地位的儒家传统对法律文化的影响而言,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礼的原则与内容适于维护以王权、父权为核心的等级秩序。《盐铁论》称:“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民不怒。”“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这方面属于伦理范畴的“五伦”原则(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五种关系中的每个角色都各有其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谊友信。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和谐理念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法律基点上,强调官—民、君权—民权的和谐统一。第二,在法律功能上,视法律为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国家重视发挥法律与道德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促进作用。在文化传统中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表彰孝子、孝孙、义夫、贞妇,对他们同户籍者一概免除课役,对犯亲族之罪,依其亲属关系来加重处罚以促进孝道。第三,在法律运行上,偏于通过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民众碍于“面子”、对法律的不信任或为了维护其声誉等原因,习惯于请求法庭或者官员利用和解、调停等手段从法律之外寻求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纠纷。即使不满成为纠纷,也通过让步,调解等办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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