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冯玉军责任编辑:乔梦
2018-08-19 18:51

3.人为贬抑诉讼、追求无讼的司法原则

《论语·颜渊》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和谐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价值。千百年来,人们解决纠纷的最高标准就是“和为贵”,封建官吏在审判中更是以避免诉讼、注重调解、息事宁人为能事。由此形成了“盛世无讼”“天下无贼”等儒家法律理想。依照《说文解字》的说法,“讼,争也”,即“讼”是用来指各种纠纷、争议。《周易》也说:“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以诉受服,亦不足数也。”是说诉讼这件事情人们是要时刻警惕的,虽然通过诉讼暂时能得到些好处,但最终还是会大祸临头的……就算是通过诉讼得到了荣耀,也并不让人佩服。古代社会,无论是贵族统治者、各级官员还是黎民百姓,都自然而然地不喜欢打官司。在统治者看来,大量的纠纷和诉讼,有使稳定平和的社会状态面临被打破的危险,不利于江山永固。而诉讼减少会大大节约国家有限的资源和力量,让公权力资源转而处理外患、战争等更重要的事务。在古代的各级官员看来,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通过礼教德化百姓,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而在纠纷发生后,也要通过士绅乡贤的有效调处,尽量避免到官府打官司。对黎民百姓而言,《笑林广记》的记载颇有代表性:“两造各有曲直,不得已而质诸公庭,官则摄齐升堂。见颜上座,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打,真不成为官司也。”在古代,提起诉讼反让自己挨打,老百姓便越来越怀有厌诉、贱讼的心理,以至于谈“法”色变,视诉讼为畏途。有了矛盾纠纷,宁肯寻求诉讼以外的途径解决也绝不愿对簿公堂。

这种无讼传统思想也有其负面影响。首先,其对律师职业影响恶劣。由于普遍的“贱诉”心理,古代国人对“讼师”“律师”一类职业持有鄙弃态度,定性为“坏”的职业。历朝历代都用各种规定对这类职业加以限制,文人学者也用著书言说加以批判。其次,无讼话语消弭了古代民众权利意识和正当法律要求,不利于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令广大老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所谓“一场官司十年仇”,“冤冤相报,何时是了”,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注重调解纠纷的解决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由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相互关系盘根错节、枝蔓相连。在此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的希望。俗语说“一场官司,三世仇”,纷争凡能自行调解,尽可能不诉诸官府。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三十一年颁行的《教民榜文》称:“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准辄便告官,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乃发回里甲、老人理断。”其理由是:“老人、里甲与乡里人民,居住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凡因有陈诉者,即须令议从公部断。”清代康熙皇帝更是提倡“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普遍盛行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这说明调处解决纷争,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朝廷圣谕、乡规民约和家族法成为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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