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世界各国开展深海活动及立法的情况如何?
孙书贤:20世纪50年代,人类开始注意到深海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的经济潜力。从50年代末开始,西方一些跨国公司开始着眼于多金属结核商业利益的海上探矿活动;到70年代末,第一代具有商业开发远景的多金属结核矿区基本确定,并进行了试开采。此后,由于国际金属市场的原因,跨国公司迟缓了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步伐,以政府资助的实体为主的活动逐步取代了跨国公司的活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与资金优势,纷纷投入巨资开展富钴结壳和其它深海底资源的勘查开发研究。进入21世纪,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资源成为国际海底矿区申请的热点。近年来,天然气水合物、深海稀土资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新焦点。
截至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包括中国、法国、日本、俄罗斯、英国、德国、韩国、印度等国的勘探申请总计27份,其中多金属结核17份、多金属硫化物6份、富钴结壳4份。到目前为止,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捷克、库克群岛、斐济、汤加、新加坡、比利时等在内的14个国家已完成了专门针对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国内立法。
记者:《深海法》出台有何意义?
孙书贤:《深海法》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深海法》的出台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积极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态度,展现了我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和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参与者做出的负责任担当,体现了我国立足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与世界各国共同促进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决心,对促进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全人类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作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深海法》的出台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洋的进程,对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提升海洋法治水平、提高公众海洋法律意识、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