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深海资源开发法

来源:新华社作者:吴晶晶责任编辑:刘航
2016-02-26 20:15

记者: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

孙书贤:《深海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按照《公约》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主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组织,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获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后,还需要按照《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申请,获得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记者:成为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承包者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孙书贤:承包者在合同期内,依法取得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内特定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国家保护承包者的正当权益。承包者这种专属权利不仅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还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

承包者应承担认真执行勘探、开发合同,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承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义务。承包者还应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相关事项,接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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