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 民法典宣传月
编者按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纪念日。在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军队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主席关于依法治军重要论述,组织官兵学习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强化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营造军营浓厚法治氛围。
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携手地方检察机关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为官兵讲解民法典知识。李明春摄
第82集团军某旅通过案例解读、法条剖析等形式普及民法典知识,激发官兵学法用法热情。 万雪嫣摄
网络发言需谨慎 “口无遮拦”要担责
——从民法典角度解析互联网上发表言论需警惕的法律风险
■方高宇 王 哲
近年来,“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通过民法典等法律实践,已转化为全民共识,但现实中,网络言论引发的侵权案件仍呈多发态势。一些随意发表的言论,因为网络传播即时性、扩散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容易发酵演变成网络风暴,给当事人造成影响和伤害,构成侵权行为。广大官兵在网上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要牢记军人身份,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
分析过往网络侵权典型案例,主要存在以下4类法律风险:
一是侵犯名誉权风险。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就要求网络言论必须恪守客观真实底线。可是,个别人员因观点分歧,在发表评论时为发泄情绪使用侮辱性词汇,或在网上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均可能构成侮辱、诽谤侵权。
二是侵犯隐私权风险。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人在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的生活细节,或是上传未隐去身份信息的聊天截图等内容,这些行为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三是侵犯肖像权风险。当下,有人会使用AI换脸技术制作搞笑娱乐视频,或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照片制作表情包。民法典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用网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即使并非出于恶意,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四是连带责任承担风险。个别人在上网过程中存在参与转发“人肉搜索”信息、扩散未经核实的谣言等行为。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传播扩散网络信息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即便非信息源头,也可能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出现以上情形、构成侵权的,行为人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还可能升格为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前“辣笔小球”仇某因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言论,被认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军人的网络行为既体现个人素养,更代表军队形象。用网过程中,官兵必须强化尊法意识,以法为镜审视自身言行,自觉守护网络清朗环境;强化学法意识,加强民法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红线底线,杜绝无知无畏,防止“无心之失”;强化守法意识,在发表言论前做好三问:一问信息来源是否可靠,二问内容表述是否客观,三问传播后果是否可控,做到不实信息绝不转发,争议话题慎评慎转,通过严把“出口”关,筑牢安全堤坝;强化用法意识,在自身遇到网络侵权或网络挑衅时,能做到理性应对、依法维权。唯有将法治精神内化为行为准则,用法治思维校准言行尺度,方能真正做到时刻遵法守法,充分彰显法治品格与责任担当。
维修人员服务时意外受伤,业主担责吗
■孔凡兴
官兵来信
天气逐渐变热,可家中空调前不久出现了故障,我的家人就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了上门维修服务。网络平台安排的维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慎受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之后,维修师傅一直联系我们索要赔偿。请问我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某部干部小陈
专家解答
空调等家电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服务过程中造成损害,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等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小陈家人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要求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并给付报酬,维修人员交付工作成果,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的范畴。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家用空调安装维修等作业过程中,维修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的,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平台或者商家派单存在过错,如选任不具备空调维修资质的工作人员服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小陈一家作为业主,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很容易混淆,其实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与用工者依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务服务,用工者依约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法律关系。比如常见的家庭雇佣钟点工打扫卫生,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比如家具厂定制家具、修理厂修理汽车等,都属于承揽合同。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合同目的不同。劳务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本身,强调提供劳务的过程;承揽合同目的在于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强调结果。二是主体地位和独立性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用工者的指挥和管理,用工者可以对工作时间、方式、内容进行安排和调整;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不干涉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和方式,承揽人可自行安排。三是风险承担不同。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工者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仅在特定情形下,即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技能要求不同。提供劳务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多数情况下是一般的体力或简单的脑力劳动,承揽人则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由此可见,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提供劳务者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工作。有支配关系的是劳务关系,没有的则为承揽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交付工作前应明确工作成果标准,及时检查验收工作质量,非必要时不要中途随意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避免因自身原因陷入纠纷。
在此提醒广大官兵,在进行服务类消费时,应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络平台和商家,签订合同时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和服务类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关系混淆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健身房“概不赔偿”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郭启东 杨永贵
官兵来信
前不久,我在地方一家自助健身房锻炼时,因保护装置过低,杠铃直接压在胸部,经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在与健身房沟通损害赔偿事宜时,该健身房以当时办卡签订的合同中已写明因该店属于自助健身房,造成训练损伤一概不承担赔偿为由,拒不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健身房承担损害赔偿?
——某部军士小赵
专家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诸如办理会员卡或购买娱乐服务时,商家通常采用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来统一规范同类交易。包含免责声明、服务须知等在内的这类条款,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基于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单方拟制;其二,在合同订立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实质性协商。民法典将符合上述特征的合同内容明确界定为“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这家健身房与小赵订立的合同条款大都是事先拟制的格式条款,其中“概不赔偿”条款就属于上述规定第二款的无效情形,小赵有权以该条格式条款无效为由向健身房索取赔偿。
现实中,小赵是否可以向健身房全额索取损害赔偿,在法律实务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如果健身房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训练时,有管理人员或教练员进行劝阻,或者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提示标语,但消费者无视健身房的善意提醒,仍继续进行锻炼导致损伤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可以减少甚至免除健身房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健身房疏于健身器材维护或风险警示,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里的小字陷阱、应用软件弹窗里的免责套路等,很可能是暗藏的“霸王条款”。广大官兵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有疑问的内容请对方解释说明,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及时提出异议,同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及相关合同文本,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