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武汉大学 提供责任编辑:康哲
2015-06-08 11:24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录取的内地新生,除贫困地区定向学生等国家规定不转户口的外,其他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文化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设计学类)学生、外语类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学生、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照当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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