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武强兵离不开科学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军网-解放军报作者:马卫防责任编辑:于雅倩
2020-07-16 04:35

精武强兵离不开科学制度保障

■马卫防

●纵览中国五千年历史,以制度精武强兵是所有兴盛朝代共同的特征。

徜徉中华五千年,曾有不少“横扫千军如卷席”的国富兵强时代。尽管不同时期国富兵强的内涵会因历史条件的局限而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以制度精武强兵。实践表明,国富兵强时代的开启,离不开制度的推动;国富兵强时代的维系,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国富兵强时代的衰落,也与制度废弛密切相关。历史反复证明,只有制定了建军治军的科学制度并加以认真落实,国富兵强时代才能得以开创和维系。察古鉴今,古代精武强兵治军经验对于今天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善立制度于军,则军治。战国时秦国精武强兵的实现,就和制度的完善密不可分。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旧制度被彻底废除,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力军力越发强盛。东乘魏国马陵之败,尽收魏河西之地,与魏以黄河为界;又出函谷关侵凌韩魏与东周;东南筑商塞,夺武关,逼楚东徙。于是秦军强势冠于六国,侵凌中原,不可阻遏。

历史告诉我们,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要从自己的国情军情出发,制定的法规制度要具有自己的特色。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竞相争霸,为自身立于不败而不断变法图强。当时,各诸侯国为保障兵员和军费来源,依据本国人户与土地划分特点来制定兵役与赋役制度,如齐国实行“参国伍鄙制”,晋国实行“作爰田制”“作州兵制”,鲁国实行“作丘甲制”,郑国实行“作丘赋制”等;而在军队编制制度方面,各诸侯国又依据自身步卒与车兵状况各异而采取不同的编制,如齐国的编制序列为军、旅、卒、小戎、伍五级,晋国的编制序列为军、师、旅、卒、两、伍六级,吴国的编制序列为军、旅、卒、伍四级。尽管各国军制条款不尽相同,但紧扣战争形态演变特点需要,最大限度发挥本国生产力水平,从而造就了春秋战国时代波澜壮阔的战争活剧。

善择贤吏施法,则法威。制度既定,如何得到有效贯彻,选择执行之吏就成为关键。诚如荀子所言:“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严厉的官员来执行,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古代国富兵强的开创,与大批奉制守度的贤吏是分不开的。安史之乱前后,军法军令遭到破坏,藩镇拥兵自重,军吏枉法行私,大唐由盛转衰。所以白居易感慨曰:“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

历史告诉我们,法治监督是司法公正的捍卫者,要以刚性、无畏为原则。法治监督,在中国古代称作御史监察,这方面论述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监察有法。从汉代的“六条问事”到清朝的《钦定台规》,监察法不断完善,成为中国古代军事行政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监察体制相对独立。监察御史虽然官品通常不是很高,但他是皇帝的“耳目”,巡按诸军时“小事立断,大事奏裁”,可以直达“天庭”。巡按御史或定期或奉命专项巡按,成为纠正官邪、弹劾不法、督控诸军吏的一项重要制度。三是监察官员的任职条件非常严格,要有文化素养,绝大多数是考试选拔;要有清廉刚正的品格,敢于不畏权势履行职责。如明朝军事监察法《纠劾官邪规定》对“构党为非,擅作威福,紊乱朝政”的武将,要“不避权贵,具奏弹劾”。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持国家军队纲纪,弹劾违法军吏,保持军队素质,起过积极作用。

善育吏卒知法守法,则法行。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治国的标尺,是治军的准则。法家主张“法莫如显”,意思是法规制度要公开,以便天下官民吏卒知法守法。唐朝《兵部格》《兵部式》《卫禁律》《军防令》制定颁布后,为了使执法官吏和士卒都能懂得法义,正确理解律文之规定,特别集国家博学硕儒共同制成了《唐律疏议》,疏解律文,以便吏卒知晓。我国古代还曾在营扎之所公布刑象之图,向士卒宣传法律。明太祖朱元璋为了使士卒知晓法律,特别制定了《律令直解》,他说:有了这本书,士卒可以“寡过矣”。历史经验证明,士卒知法守法是军队施行法治的广泛群众基础和保证。

历史告诉我们,军事法规制度的内容要详细具体。中国古代制定军事法规制度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内容明确,在理解上不存在含糊、多解之义,从建军的组织编制到日常的军队管理、军事训练再到战时的出征作战等都有内涵清晰的法度。如关于军队组织编制,《周礼·夏官司马》规定: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二千有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五人为伍。关于军队管理,宋《斗讼律》规定:“诸军厢都指挥使至长行,一阶一级全归伏事之仪。敢有违犯者,上军当行处斩,下军及厢军徒三年,下军配千里,厢军配五百里”。下级服从上级,一级管一级。关于军事训练,《周礼·夏官司马》规定:春天演练战斗队形,夏天演练番号识别、宿营警戒及夜间动作,秋天演练队列阵势,并辨别旗物之用,冬天进行综合性演练。关于出征作战,《周礼·秋官司寇》《尚书·费誓》《史记·鲁周公世家》等史籍、金文分别记载了“不从王征罪”“军需不逮罪”“出征后至、不用命罪”“乏军兴罪”和“嚣喧之罪”等。显然,中国古时军事法规制度的内容遵循了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原则。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解放军党史军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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