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军队审计新规

来源:中国军网综合作者:吴喆  张博林子责任编辑:杨红
2016-12-23 10:15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 中央军委审计署主管军队审计工作,对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中央军委审计署及其所属的直属审计中心和驻战区审计局,驻战区审计局所属的地区审计中心,按照规定的监督对象范围开展审计工作。下级审计机构对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构可以将其监督对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构有权对下级审计机构监督对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需要延伸至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军队审计机构监督对象范围的,应当报经共同的上级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军队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军队单位提供与其经济活动有关的规划计划、预算决算、业务报表等资料和相关的职能任务、业务流程、规章制度、信息系统应用等基本情况,以及有关领导干部履历、岗位职责、个人报告事项、信访举报等情况。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军队审计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谎报。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军队审计机构有权采集军队单位涉及经济活动的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军队审计机构要求开放相关数据库和网络访问权限,提供技术文档,按时报送数据,不得拒绝、阻碍、篡改、隐匿。

第十四条 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账簿凭证、报告报表、会议记录、合同协议、权属证照、档案材料、音像视频,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物资器材,相关信息系统和技术文档,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资产和数据,及其存储存放的介质、设备和场所。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五条 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有权就涉及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复制、拍照、录音、录像、记录、转储、下载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军队审计机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抗拒、干扰、拖延。

第十六条 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经本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和有关人员的公务卡;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公款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资金非正常转入个人账户的,经本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军队单位非正常转入相关个人账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 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对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毁损、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记录相关行为。必要时,经办理该审计事项的军队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有价证券,需要予以冻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军队审计机构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十八条 军队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的财经违法行为,有权直接制止,或者要求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拨付、调拨与该财经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和实物,并要求审计对象暂停使用已经拨付的款项和调拨的实物,但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正常供应保障。

第十九条 军队审计机构对有财经违法行为的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进行审计约谈,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有权提请有处理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军队审计机构对军级以上单位或者军职以上领导干部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审计约谈、给予通报批评的措施,应当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二十条 军队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财经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纠正;有关职能部门不予纠正的,应当提请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军队审计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军队审计机构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遵守军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可以提请军事司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军事司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可以向国家审计机关和其他单位提请协助。

第二十三条 军队审计机构必须坚决贯彻习主席决策指示,严格执行中央军委部署要求,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过硬审计队伍,完善审计质量管控体系和审计网络信息体系,推动审计理论和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军队审计机构不得参加各类与审计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军队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管理使用获取的资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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