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军队审计新规

来源:中国军网综合作者:吴喆  张博林子责任编辑:杨红
2016-12-23 10:15

第六章 审计准备

第四十三条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全军年度分项审计工作方案明确的审计任务,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1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全面负责审计组的工作。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类别、内容、专业、要求等,组织审计组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全军年度分项审计工作方案、审前调查情况等,选定审计方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派出审计组的军队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报送审计、联网审计、跟踪审计等。

第四十六条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于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临时受领紧急审计任务、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宜事先通知,以及其他不能在规定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经军队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七章 审计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后,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有关审计工作安排和要求,公布审计期间举报方式。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还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

审计组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可以不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开展审计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通过审查经济活动资料,核查有关资产,查看有关活动及其场所设施,调阅相关会议记录和音像资料,分析测试内控制度和有关数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通过群众评议、个别谈话、座谈了解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五十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证据材料的适当性、充分性进行梳理判断,形成有效的审计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

审计组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单位、人员盖章或者签名;不能取得盖章或者签名但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该审计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曾经实施过封存、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应当附有实施保全措施的依据和过程说明。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与检查笔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

第五十一条 军队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工作证件和相关审计文书。

对现金、实物以及可能对审计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审计组必须选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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