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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让“军婚”的幸福指数持续走高


■张 亮

“军婚”,一个光荣而又美好的字眼,带给军队人员温馨、幸福和骄傲。

新年伊始,一系列关于军人荣誉、军属优待、军官发展、军队人员尊崇的暖心政策密集出台,极大地鼓舞了军心士气。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也是其中之一。这一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军队人员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体现了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鲜明特色,对于保障军队人员合法权益,保持人民军队纯洁,增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军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队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很多军事岗位,具有一般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风险性、高流动性、高奉献性,这决定了军队人员的家庭很难像普通家庭那样相依相守、共享天伦之乐。两地分居的艰辛、军嫂持家的不易、军人对家人的歉疚……太多关于“军婚”的故事,让我们不难想象“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背后的沉重。前不久,令广大观众潸然泪下的电影《守望相思树》,就是根据发生在内蒙古三角山哨所的真实故事改编创作而成。丈夫在巡逻途中为救战友被洪水卷走,再也等不回丈夫的妻子在部队哨所旁种下了一棵樟子松。影片真实再现了中国军人卫国戍边的热血情怀和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但是,“大”到一个什么样的年龄算合适?不同时代有不同要求。过去近20年,我军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晚婚晚育的号召,执行的一直是《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次新修订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了军队人员初婚年龄,明确“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规定》还取消了士官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年龄限制。这些都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广大官兵的真实诉求,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军队人员的关心关爱,体现了依法治军与从严治军、严格管理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

“悬教设令以示人者,法也。”保护军人的婚姻,是我国的法律传统。这次新修订的《规定》对职能机关在婚姻管理中的义务、责任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越是党和人民理解厚爱,军队人员越要自重自爱,自觉维护军队的良好形象。军队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严肃慎重地对待婚姻家庭,带头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军纪。

“家之不和,国难得安。”军队人员的婚姻家庭状况,不仅影响到“小家”的幸福感自豪感,而且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各级党组织和政治工作部门应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想方设法解决好大龄青年战友找对象难、两地分居顾家难、发生婚恋纠纷维权难等现实问题,满腔热忱地办好这些军队人员期盼解决的事,让“军婚”的幸福指数持续走高。

(作者单位:武警佳木斯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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