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来源:中国军网综合责任编辑:刘秋丽
2018-04-18 03:00

第九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责任。各级正职首长是维护纪律和纪律监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首长负相应领导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治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权限、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级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副师级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副师级、团级单位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级、连级单位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能、权限,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应当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

军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勇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维护纪律和纪律监察,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倒查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失职和出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区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实施错误奖惩的首长的责任追究,不受其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的影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文职人员的奖励、表彰和处分,参照本条令执行。

对非现役公勤人员、职工的奖励、表彰和处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牌、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发或者明确式样。

第二百六十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条令施行期间,中央军委为推行国防和军队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同时废止。

附 录

附录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一) 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 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一) 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附录二 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略)

附录三 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略)

附录四 处分登记(报告)表(略)

附录五 行政看管审批表(略)

附录六 行政看管登记表(略)

附录七 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略)

附录八 控告、申诉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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