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委依法决策的意识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吴桂芹责任编辑:康哲
2015-11-03 03:03

实现我军治军方式“三个根本性转变”,关键是要提高党委依法决策水平,这不仅需要制度机制保障,更需要班子成员强化“三种意识”。

决策权限合法意识。习主席告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党委班子作为部队的领导核心,必须做到依法决策,其中之一是决策权限合法。一方面,“法无授权不可为”。党委班子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对职责权限的明确规定,厘清权力界限、制定权力清单,严格划定“不可为”的禁区,确保党委决策议题合法。注重发挥党委会把关定向作用,依据法定权限集中精力谋大事、解难事,避免“事无巨细统统上会、细枝末节集体研究”。做到应该由下级党委或职能部门决策的事项,上级党委不随意插手,切实保障基层部队在教育训练、立功受奖、选人用人和财务支配等方面有制度规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法定职责必须为”。权力既是职责,更是义务。党委决策不及时、不尽责,就是渎职行为。决策时畏首畏尾、怕担责任,遇事老是向上推,甚至以“法不责众”为由集体不负责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之举,必须予以纠治。

决策程序法定意识。一般说来,没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就没有决策内容的科学性。习主席批评一些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烂账,最后官照当照升,不负任何责任”。这种现象一定意义上是没有按程序决策的后果。《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委议事和决策程序,并且增加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比如规定“在会前向委员通报酝酿结果;未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避免临时动议;规定重大问题“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避免暗箱操作,等等。这些程序性规定,都是党委集体研究、正确决策的保证,党委成员应当树立程序就是法规的观念,养成严格按照程序决策的良好习惯。不能图省事、怕麻烦,随意简化程序,也不能以文件传批代替会议讨论,更不能用首长碰头会、办公会代替党委集体研究。正副书记不能把行政职务带进党委会,搞“我是主官我说了算”,不能把走程序当“走过场”,切实发挥好程序的“防火墙”作用,杜绝决策随意性现象的发生。

决策责任监督意识。习主席反复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过去,有的党委不能依法决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制监督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要求,严格党内监督,改进层级监督,强化专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从而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要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监督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公开制度。随着这些制度机制的完善落实,违法决策责任人无论在任与否,都逃不脱法律的追究。因此,党委成员在决策过程中要带头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做出的决策经得起军事法制监督,经得起历史检验。

(作者单位:空军指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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