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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法制局:军事设施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陈小菁责任编辑:王李宇薇2014-08-31 05:06

加强领导力度和宣传教育

记者:据我所知,宣传教育一直是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部分领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不知法、不懂法、不能依法办事,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负责人:我认为这个问题也反映出法律本身还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比如,法律规范还不够明确具体、不够好用、不够管用,这是导致部分领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不知法、不懂法、不能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法律本身很明确、很好用、很管用,大家一定会积极主动学习它使用它的。下一步,各级立法工作部门要突出法律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使其真正做到好用管用。

记者:请问在新法发布施行之后,如何解决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力度和宣传教育薄弱的问题?

负责人:日前,总参下发了关于做好军事设施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深化立法工作。细化军地协调的具体职责、工作机制,以及“两区两范围”划定的程序标准,完善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制度,改进组织领导模式,充实成员单位,细化职责分工,健全任务部署、业务培训、督促落实、执法检查、报告通报等工作制度。比如,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派专人共同组成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设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领导牵头,建立军警民联防联管机制,对军事设施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三是加大落实力度。要求各大单位结合法律的宣传贯彻,针对核心要害目标安全、军用机场净空、军用无线电设施电磁环境、水域“两区”管理、标志牌设置、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等难点问题,开展检查整治活动。

提高各级依法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记者:您刚才提到,将在配套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两区两范围”划定的程序标准等,能否介绍一下?

负责人:目前,有关部门正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将针对法律中关于建立军地协调机制的要求,明确细化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制度,强化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使其确实发挥军地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将根据法律中关于经济社会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统筹兼顾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时,如何相互征求意见、协调工作,发生问题时由哪些部门、按照什么程序处理等,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确保统筹兼顾的原则进入军地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程序,确保末端落实;将根据法律中关于“两区两范围”划定的相关规定,细化“两区两范围”的划定标准,明确划定方法、程序和时限,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划定工作的质量效率。

记者:1990年我国颁布《军事设施保护法》时确定了“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保护方针,请问20多年后的今天,这一方针还适用么?新法如何贯彻这一方针?

负责人:新法继续贯彻了这一方针。新法规定了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完善了军事设施的保护方式,明确军地双方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能够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类别,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划定两区。此外,新法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将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增加为军事设施的一个类别;明确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但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除;规定国防科技工业重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