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及新的政策规定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责任编辑:菅琳
2016-01-20 04:36

1950年6月14日至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由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会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土地改革法(草案)》中有关政策的提出依据以及进行土地改革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等,作了说明。报告指出: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巩固,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胜利的基本的果实。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这个基本理由与基本目的可以驳倒一切反对土地改革、对土地改革怀疑以及为地主阶级辩护等所根据的各种理由。

经过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审议,并对《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同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相比,《土地改革法》在若干政策上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同时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属于封建剥削性质,凡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二是由没收地主在农村中的一切财产,改变为只没收其“五大财产”。即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这样做,可以维持地主的生活,并使地主的其他财产能投入农业生产或投资工商业,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有利。另外,对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实行不没收的政策,因为地主兼营工商业这部分私有财产,是受到《共同纲领》保护的。

三是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规定。《土地改革法》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量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由于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所占比重很小,基本不动这部分土地,对于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发展农业生产并无大的不利,而照顾这些人,尤其使他们当中的生活困难者得以维持生计,可起到社会保险的作用。

《土地改革法》还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改革法》颁布后,政务院相继制定和公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包括《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以及《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关于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政务院具体规定了划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等成分的标准,并明确了“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对小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业工人、小商小贩、开明士绅的划分以及地主成分的改变等问题,也分别作了规定。

土地改革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封建剥削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尽管国民党反动政权在大陆已被推翻,也有一部分中小地主和开明绅士表示愿意服从土改法令,但就整个地主阶级而言,是不甘心失去其原来在农村的统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在土改前期准备中,各地都有一些地主预先将土地及其他应被没收的财产“分赠”亲友,以逃避没收;或者分散给老佃户、老长工,以待土改过后再胁迫追回。少数顽固地主甚至以各种手段对抗土地改革,有的屠宰耕牛、毁坏农具、拆毁房屋、砍伐山林,破坏农业生产;有的以金钱女色收买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以求庇护,或派亲信、代理人混进农民协会进行破坏;有的散布谣言,蛊惑农民,或阴谋杀害农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有的地主还留下变天账,准备以后反攻倒算。事实表明,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仍然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阶级斗争。地主阶级不会因政府发布土改法令就顺从地交出土地,农民也不可能靠自上而下的“恩赐”获得土地。针对这一情况,党强调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坚决执行毫不动摇地依靠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力量,发动农民自己打倒地主以取得土地、保卫土地的群众路线的方针。

为加强对土地改革的统一领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任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土地改革工作。各大区、省、专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各种形式,在农村和城市各界人民中广泛宣传土地改革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目的性,解释土改法令和方针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为保证《土地改革法》的正确实施,从中央到地方都抽调了大批干部组织土改工作队,其中吸收了相当一批新解放城市的青年和学生。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三年中,每年参加工作队的都在30万人以上。各地土改工作队都经过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土改法令,掌握各项政策和工作方法,分期分批下到农村开展土地改革。许多来自城市的知识青年,过去几乎从未到过农村,对农民的贫苦状况并无切实了解,经过参加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一道同地主阶级作坚决斗争,深获教益,经受了锻炼和考验,增长了才干,有一大批人成长为懂政策、有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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