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历史上的兵役制度

来源:中国军网-中国国防报作者:张益杰责任编辑:刘秋丽
2016-09-01 10:08

漫谈历史上的兵役制度

■张益杰

兵役制度是公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一定国防义务的军事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认为,兵役制度最早发端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成熟于资本主义社会。

在我国夏、商、周时代,就产生了最初形态的兵役法和兵役制度。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实行“民军”制度,同时也实行临时性的征兵制度。“民军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兵役寓于田制之中,凡有受田权利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他们平时耕牧为农,战时出征为兵。春秋后期的法律规定,实行按田亩征军赋和考选勇士从军的兵役制度。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各诸侯国进行频繁激烈的兼并战争。竞相扩充常备军,开始实行兵役制度。

秦汉时期,兵役法日渐完备,主要实行征兵制。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规定17岁至60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两年,其中守卫京师一年为“正卒”,守卫边防一年为“戍卒”。汉武帝以后,为适应频繁战争的需要,建立了比以前更为强大的军队。与此相适应,开始实行募兵制,用检阅、考核等办法,招募身强力壮并善于骑射的壮丁从军。隋、唐时代主要实行府兵制。其特点是把府兵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男子20至60岁受田,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府兵平时在家务农,农隙进行军事训练,同时还要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宋代实行募兵制,设“禁兵”和“厢兵”,即中央军和地方军。北宋时,朝廷直接统辖禁兵,其兵源从全国各地招募;守卫边境地区的番兵,从少数民族中招募;保卫乡土的乡兵,由各地按户籍抽调壮丁组成。无论是禁兵还是厢兵,一旦被招募即成终身职业,但不及子孙。元、明、清时代的兵役法规定,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其特点是:将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相袭。元朝实行军户世袭制。明代前期承袭元朝的军民分籍的军户制度,至明英宗正统年间,逐渐改行募兵制。清朝的八旗军也实行世袭兵役制,其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皆为兵,世代相袭。清军入关后,又招募汉民或投降的汉族地主组成绿营兵。1903年,清王朝仿效西欧的兵役制度,开始编练“新军”。

中华民国初期,由于军阀割据,各自为政,他们大都实行募兵制。国民政府在1931年之前,也实行募兵制;1933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开始实行征兵制。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人民军队的兵源补充,一般按照乡赤卫队、区赤卫大队、县赤卫总队、地方军直至正规化红军等一整套逐步升级的习惯法进行。此外,还有大批配合和补充正规部队的民兵组织。这一新型的兵役制度对于人民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极其重要的保证作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兵役法》,建立了正规的兵役退伍制度和预备兵役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内国际斗争形势的逐渐变化,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战略指导思想,也相应进行了调整,这必然要求在兵役制度上有所体现。1980年8月,中央军委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历经3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5月31日,新的兵役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并从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兵役法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并对现役军人服役期限、预备役制度、战时动员和复退军人优抚安置作出规定。

时变则法易。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迎接世界军事革命的挑战,保证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贯彻实施,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对我国《兵役法》做出重大修改,调整了原有的部分兵役制度: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海、陆、空三军服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对志愿兵服役制度、预备役制度做了修改和完善;强化了复退军人优抚安置法规;增强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规定。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我国《兵役法》,规范了兵役登记制度,调整了公民应征入伍年龄,对现役军官和士兵退出现役后服预备役以及民兵组织建设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现行修改后的《兵役法》,对新形势下加强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