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公祭办法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责任编辑:胡雪珂
2017-10-24 15:57

第十一条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二条 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进行。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

(八)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三条 烈士公祭仪式中的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由解放军或者武警部队官兵担任,乐曲可以安排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

第十四条 花篮或者花圈由党、政、军、人民团体及各界群众等敬献。

花篮的缎带或者花圈的挽联为红底黄字,上联书写烈士永垂不朽,下联书写敬献人。

整理缎带或者挽联按照先整理上联、后整理下联的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

第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做好服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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