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摘要

来源:外交部网站责任编辑:刘秋丽
2014-12-07 09:18

编者注:2014年12月7日,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立场文件全文见外交部网站(www.fmprc.gov.cn),现将立场文件摘要刊载如下: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对中国南海部分岛礁实施非法侵占或提出非法主张,并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菲律宾上述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一直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

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三类:一是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二是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三是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关于第一类仲裁事项,很显然,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范围。关于第二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关于第三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基于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和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中国在南海的有关活动合法正当;菲律宾主张中国的活动进入其管辖海域,但裁定此类事项首先要确定有关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域划界。

菲律宾要求在不确定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并提出一系列仲裁请求,违背了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实际上海域划界的效果。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仲裁没有管辖权。

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早有共识。

中菲两国之间一系列双边文件清楚地表明,双方同意或承诺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在南海的争端。中国和菲律宾均为签署方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中菲一系列双边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并且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据《公约》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一条等规定,有关争端应当通过谈判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目前,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建立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就“南海行为准则”展开磋商,维护南海局势的稳定,为南海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创造条件。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共同愿望和努力背道而驰,其目的并非像菲律宾所标榜的那样寻求和平解决南海问题,而是试图通过仲裁向中国施加政治压力,以通过对《公约》的所谓“解释或适用”来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利,并按其单方面主张和意愿解决南海问题的目的。对此,中国当然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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