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的规则——历史天平上的南海仲裁案(六)

来源:新华社作者:冯武勇 凌朔责任编辑:乔梦
2016-07-19 11:12

任性的规则——历史天平上的南海仲裁案(六)

在南海问题上,美日及其一干盟众张口闭口就是“规则”、“法治”云云,似乎他们才是“规则”的创造者、定义者、制订者、执行者、监督者乃至终极裁判者。

规则的发源、发展与特定的时空背景、历史经纬、地理环境、文明特质息息相关。这些内生的规则有顽强的生命力。例如,古希腊的“城邦规则”,被视为近代西方民主制的先祖。中世纪以来的“骑士规则”,部分精神被后世的战争和军事规则所吸纳。

同样,历史上,南海沿岸国家和人民漫长而频密的交往中,始终存在着基于共识和自觉性的内生规则。

特殊的经济领域和地理空间配置,往往会聚合性产生巨大的社会推动力,由“点”及“面”式的港口经济,往往会推动一片以海洋为中心的区域性文明。如14世纪以热那亚、威尼斯、巴塞罗那为支点形成的地中海文明圈,以及以吕贝克、汉堡、里加为支点的波罗的海文明圈。法国学者弗朗索瓦·吉普鲁认为,古代南海周边也有非常类似的经济结构与地理配置,因此他把南海比作“亚洲的地中海”。特别是在十八世纪,得益于阿拉伯、印度、葡萄牙和中国贸易网络的交汇,中国南海成为欧亚贸易的焦点。

南海地区的商贸规则自古有之。吉普鲁在《亚洲的地中海》中写道,在东南亚被西方殖民统治以前的漫长岁月里,南海的海上贸易呈现三大特点:贸易由中国远洋船只开展,官员和船员都是中国人,中国贸易体系指导南海贸易规则。

十七世纪,尽管西方人介入使南海航行不再像以往那样自由与安全,但中国的商船依旧定期出海远航南海周边国家,有时甚至承担起在几个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责任。公正、公平、文明、有序是南海诸国史料文献中对中国商船的评价。1634年,中国商船在暹罗的贸易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但当时暹罗的船只因技术原因无法远航到中国来直接贸易,因此有人用船装载了谷米和木材前往爪哇专门等候中国商船,所要交换的项目包括“三千至四千件陶器、两千支金线、六百口大铁锅、两千条毛毡、一百担细瓷器、一百担生铁和二十斤丝线”。

南海地区的航行规则自古有之。在南海周边国家,中国人主动把先进造船、航海技术传授给当地人,使整个南海周边的通航水平不断提升。据《十七世纪暹罗外交档案》,定居暹罗并从事航海工作的华人为推动暹罗及周边的航运技术进步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679年,暹罗的远航船只基本上全部由华人集资建造,使用的也完全是中国技术。十七世纪,暹罗国王的公务船和商务船无论在国内行驶还是远赴海外,都由中国人驾驶。到了十八世纪,暹罗建成了南海周边最大的造船中心。

平等分享、重信守诺、共御掠夺,这些不仅是中国商人在南海留下的口碑和规则,也是南海地区长期保持和平与繁荣的法宝。以自由促交流,以共享促繁荣。放在今天,这样的规则也没有过时。

规则是内在的,但并不排斥进化。从“两国交战,不斩来使”到保护战俘权利的《日内瓦公约》;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墨守成规”从来不是政治智慧。回到南海问题,中国与东盟国家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行为准则”正在磋商,这正是以建设性的姿态与时俱进,完善规则。

也正因为规则是内生的,规则要有节制。“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邯郸学步”“东施效颦”“鹦鹉学舌”……中国古代这些成语、谚语中体现的智慧和洞察,正是对生搬硬套规则的讥诮和警示。

不顾各种内在差异,不讲节制的套用“规则”,割裂“规则”,甚至用武力将自己的“规则”强加于人,古今都有大量悲惨教训。远的不说,就以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为例,就是试图用枪炮将西式“民主”规则强加于伊拉克在内广大中东地区的典型悲剧。再比如,驻日美军在冲绳滥用日美地位协定“规则”,犯下种种恶行,给冲绳妇孺乃至日本公众带来莫大伤害和羞辱。

遗憾的是,在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对“规则”丧失了应有的节制和谦逊,扩权、越权、滥权,对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规则”的完整性、权威性造成了实质损害。而美国等域外势力割裂利用“规则”介入南海问题时,断章取义、双重标准、偷天换日,名为维护规则,实则破坏规则。

中国古代神话中,有一种叫“獬豸”的独角神兽,擅辨是非曲直,见有纷争之无理一方,即拿独角触之、去之。菲律宾、美国、仲裁庭……有胆站在獬豸面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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