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无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文规定,滥用附件越权管辖

“自我授权”暴露法律常识缺失(透视解剖·临时仲裁庭底色)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胡泽曦责任编辑:刘秋丽
2016-07-22 11:31

徐鹏飞绘

编者按: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于7月12日作出的所谓最终裁决错误百出,令人瞠目。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所谓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任何基于该仲裁裁决的主张和行动。然而,为了澄清事实,有效维护国际法治尊严,我们还是有必要将临时仲裁庭打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旗号行违反《公约》之实的做法彻底讲清楚。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透视解剖·临时仲裁庭底色”专栏。

众所周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涉及中国同菲律宾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之争。菲律宾外交部在一份声明中也曾说过:本案是“为了保护我们国家的领土和海域”。中国从一开始就清楚表明不接受、不参与的原则立场。首先,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关于海洋划界问题,《公约》正文第298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可以作出排除性声明。中国早在2006年即根据此规定,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出《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其次,《公约》正文第十五部分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由于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作出明确选择,《公约》规定的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显然不适用。

中方立场的法理依据如此明确,但临时仲裁庭还是自我授权,认定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对此,临时仲裁庭着重强调以下两条依据:第一,《公约》第288条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第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部法律各项条款不可能“打架”。有了中方阐述不接受、不参与立场时援引的《公约》第280条、第281条、第298条,临时仲裁庭无论如何也无法令人信服地根据《公约》第288条得出有管辖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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