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英烈保护法诞生:以法律的名义,捍卫英烈荣光

来源:新华社作者:罗沙、罗争光、荣启涵、丁小溪责任编辑:杨红
2018-05-02 09:18

直面问题——向亵渎英烈行为亮剑

今年4月2日,方志敏烈士嫡孙方华清诉徐禄飞、余香艳名誉侵权案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两被告当场诚恳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

从“解构”“质疑”英烈事迹到身着二战日军军服拍照传播,近年来一些肆意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刺痛了无数人的心。如果一个国家的英雄人物可以被肆意毁谤,这个国家的整体历史也将在被怀疑和扭曲中走向虚无。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英烈保护法,是一部被许多法学界人士形容为“向亵渎英烈行为亮剑”的法律。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表示,英烈保护法从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明确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惩治像“精日”分子那样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有助于在广大民众内心形成法律预警认知和后果认知,同时推动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最终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

“没有英雄的民族是悲哀的,有了英雄不去弘扬是愚蠢的,若再去诋毁和亵渎则是低劣的。”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编剧王兴东说,涉及英烈的影视剧作要具有深厚的历史知识,怀有敬畏之心,饱含对英烈的缅怀之情、抒写民族英烈的精神和气节,不容调侃和戏说。

亵渎英烈,谁可以起诉追责?值得注意的是,英烈保护法在规定英烈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同时,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力。

“侵犯英烈权益,实际上侵犯的是英烈这个群体所代表的民族精神。”熊文钊说,“保护英烈权益是国家责任,检察机关就此提起公益诉讼,就是要维护英烈事迹和精神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

攀爬英烈雕像、污损纪念设施、在烈士陵园跳“广场舞”……英烈尊严不容诋毁,英烈纪念设施同样需要全面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表示,英烈保护法对相关纪念设施的保护责任主体、禁止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等作出规定,同时还明确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烈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意在为英烈纪念设施提供全方位保护。

“相关部门要在切实履行法定职能的同时,对破坏、污损纪念设施的行为严格执法、及时处理,把英烈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莫纪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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