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印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

来源:中国军网-解放军报责任编辑:张硕
2018-01-17 03:01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军队建设发展实际和巡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每5年编制一次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中央军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中央军委巡视工作年度计划,适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每5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年度计划,适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巡视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召开巡视动员部署会议,宣布巡视组人员组成,明确巡视任务,提出巡视要求。

巡视组应当向本级纪律检查机关、政法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派驻纪检组等,收集了解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视组应当根据巡视任务安排,结合收集了解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被巡视单位协商巡视工作安排,协调做好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畅通巡视组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协调召开巡视动员会,说明巡视的目的任务、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视发现被巡视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性、领域性问题,以及深层次矛盾和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对巡视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中央军委报告巡视情况和处理意见,由中央军委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及时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中央军委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现任或者原任主要领导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由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巡视组组长,向本人进行反馈或者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受理的有关信访事项,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的决定,依据干部任免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政治工作部门;

(三)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军级以上干部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提出谈话、提醒等处理建议,督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以点带面促进倾向性问题的解决;

(五)对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党委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视单位党委履行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治工作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巡视整改中的重要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汇报。

巡视组向被巡视单位党委反馈巡视意见后,应当适时组织回访巡视。回访巡视的程序,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以及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法等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二)收到巡视通知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军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工作有关事项,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筹备巡视动员会,做好相关准备;

(三)巡视组进驻后,党委主要领导应当加强与巡视组组长的沟通协商,主持召开巡视动员会,并就配合巡视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四)巡视期间,党委和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汇报情况、安排谈话、提供文件资料等工作;及时向巡视组通报拟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对重要岗位干部的调整使用、影响部队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团级以上干部被调查处理等重要情况;

(五)巡视期间,党委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六)巡视反馈情况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认真抓好巡视移交问题整改和线索查处,并按照规定进行反馈和报告。

党员和广大官兵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对该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治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的党员、官兵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3年9月7日中央军委印发的《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定(试行)》,2013年10月31日中央军委批准,原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印发的《中央军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被巡视单位配合中央军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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