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冯玉军责任编辑:乔梦
2018-08-19 18:51

5.树立严格执法、道德清廉的清官典型示范

以包拯、海瑞为代表的古代清官典型被历朝历代的官民社会树立成模范,久久传颂。

包拯,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北宋仁宗年间官员,被封为龙图阁直学士,官至枢密副使。他执法严峻,不畏权贵。以廉洁、正直、刚毅、无私著称,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作“包青天”。由于包拯一生做官清廉,不但生前得到人们的赞扬,死后还被树为清官典型,尊称为“包公”。民间流传着许多包公铁面无私、打击权贵的故事,编成包公办案的戏曲和小说。虽然其中大都是虚构的传说,但是也反映了人们对清官的敬慕心情。

海瑞,广东琼山人,字汝贤,号刚峰,是明朝嘉靖时期的著名清官,由于敢于直言进谏,惩恶扬善,一心为民谋利。海瑞进入官场后,恪守“不受礼,不行贿”的原则。他不仅自己生活俭朴,穿布袍,吃粗粮,还严禁其他官员公款吃喝,反对民间奢侈浮华之风;他认真审理积案,每一件都调查得水落石出,从不冤枉好人,时人称他是“海青天”。海瑞是个封建官吏,但他一生清正廉洁,因而受到后人的尊敬和怀念。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今社会我们呼唤海瑞,是为了加强法治力量,法治的进步有赖于法律至上原则的建立,有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整体发展,有赖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6.体恤民情、谨慎刑罚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当中,基于民本思维和德主刑辅国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当中也有不少体恤民情、轻判轻罚的人性化制度,这些可贵的法律特质和文明传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重要的历史参照。

三.佛家和道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除了儒家思想之外,在我国古代,还有很多思想会在各方面影响我国的法律文化。在此,我们谨举两个例子试加以说明。

1.古代佛教思想的影响

在我国古代,经过历朝历代的曲折发展,佛教基本思想经过本土化等多轮提炼,最终其提倡众生平等,人人皆可成佛,且与佛同等,无有区别等思想,其部分内容已经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似之处。

历经中国古代千年传承与发展,佛教组织及其活动在很早就有佛教戒律自主调整,正所谓“马祖设道场、百丈立清规”,从后世的司法角度看,教规体系和法律体系有诸多相像之处。在这里我以基本概念为例:佛教教规概念与法律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相通互补的:五戒—刑法,清规—民法,偷兰遮—未遂,心意—犯意,发露—自首,羯磨法—诉讼法,佛性—平等,业力—证据,等等。

此外,佛教的思想中还发展出了关注社会人群的长远利益,特别主张慈悲心和宽恕心,强调以德报怨等内容。在我国古代,佛教的这些思想,有积极成分也有消极成分,其中一部分内容,为古代法律的宽减刑罚和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了某些理论支撑。

2.古代道家思想的影响

中国道家思想最初来自老子的《道德经》和庄周思想,崇尚自然,追求自然和谐,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崇拜自然、神灵、天道,主张“天人合一”的宇宙观、秩序观;阴阳和五行学说相辅相成,主张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事物的性质变化都在五大要素的运行周转之中,由此形成的独特的法律观和认识论,不仅对法学理论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而且大大促进了环境生态法律的理念发展。

古代的道家思想中还有深厚的无为和慈爱思想,在后世去其糟粕之后,这些思想对当今人类理解和认识复杂社会、施行良法善治也有一定借鉴意义。道家思想还提倡“知足守拙”,这种观念中的积极成分,在今天也有助于平衡公民个体和集体心理,促进其行为守法、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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