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汉区第四地方委员会档案

来源:湖北省档案馆 责任编辑:孙智英 2019-07-11 22:41

中共江汉区第四地委建立在夺取解放战争全面胜利的阶段。1947年下半年,中共江汉区党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将战争引向国民党统治区”的指示精神,解放军部队进入荆门、当阳地区后,随即成立了中共襄西工作委员会和襄西支队。7月,在襄西工委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共江汉区第四地方委员会。随着三大战役的相继发动,战线逐步推进到长江北岸,中共江汉区第四地委加快了荆当解放区建设的步伐。1949年1月,中共江汉区第四地委机关从荆门迁至当阳,遂改称当阳地方委员会。1949年5月20日,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决定恢复行政建制,取消跨地区的党组织,设置宜昌行政区。将中共江汉区当阳地委改建成湖北省宜昌地方委员会,管辖宜昌、远安、当阳、枝江、宜都、长阳、五峰、兴山和秭归9县。7月,解放军发起了“宜(昌)沙(市)战役”;11月,宜昌地区全境解放,各级党、政、军机构全部组建完毕。至此,宜昌人民奋斗了28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伟大胜利。

中共江汉区第四地委的档案是刚解放后,老地下党、老干部陆续交出来的,也有一部分是从敌伪档案中清理出来的。档案形式是旧时出版物、打印件,全部为纸质载体,总卷数87卷,排列长度1.68米,起止时间为1936年至1949年。

主要内容包括:抗战时期各类旧出版物;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的政策、决定以及主要领导的讲话和形势材料;中原局、湖北省委的各种指示、通知、通令以及编印的宣传期刊;江汉区党委、行署的各种布告、指示、通知、决定、规定、报告、通令等。这里展示的档案是部队入城纪律十条。

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

凡我部队及党政军民工作人员进入宜昌市后,除贯彻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兹宣布入城纪律十条,共同遵守,违者处罚。

一、不准无故鸣枪;

二、不准随便捉人杀人;

三、不准乱搞物资;

四、不准乱搜查市民住宅或行人;

五、不准抢购物资;

六、不准乱用人;

七、不准损坏公共建筑;

八、不准占用学校、医院、教堂;

九、机关部队人员不准单人行动,因公外出须三人以上同行;

十、机关部队人员没有外出证不准外出游逛。

当阳地委

五月廿日

中共江汉区第四地委(革命历史档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的历史见证,是研究宜昌近代革命历史的重要资源,也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承我党优良传统的生动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