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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责任编辑:毛志文2014-01-16 17:11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2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6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50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55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58岁,正职60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 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下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四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五十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由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