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已正式下发各地,其中规定要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式 样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详见附件。
二、印 制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各地指定的印制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三、申 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公证机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四、填 写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根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如实填写,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字迹要工整、清晰,严禁覆盖、粘贴和涂改,否则无效。
五、核 发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核发时要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
六、保 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登记和领取办法,严防差错和丢失。如有遗失,要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七、回 收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收回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在“发证机关”盖章页上加盖“已录用”字样,存档核销。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证书》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