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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代表:香港政改一定要走基本法规定的道路

来源:新华网作者:查文晔责任编辑:康哲2015-03-09 11:10

“香港政改一定要走基本法规定的道路”

--专访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查文晔)1982年至1984年,她参加了中英关于联合声明的讨论;1985年至1990年,她担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此后,她又参加了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和临时立法会;1997年香港回归至今,她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有着如此丰富的履历,亲身见证了香港回归祖国的全过程,她就是香港大律师、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女士。日前,正在北京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谭惠珠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就香港政改、争取普选、经济发展等多个热点问题发表看法。

政改一定要走基本法规定的道路

“香港回归祖国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的一个奇迹,中国用文明的外交谈判解决了英国用野蛮的鸦片战争造成的历史问题。”谭惠珠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后,中国政府又起草制定了基本法,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谭惠珠指出,香港社会一些人对“一国两制”的认识存在偏差,以为香港政制发展只是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这是错误的。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

针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争议,谭惠珠说,基本法规定得很清楚,中央政府任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表明,行政长官人选应与中央有着良好的互动关系。而基本法第一条就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行政长官既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要效忠国家。这是讨论普选问题的政治基础。

为什么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谭惠珠说,基本法确立的香港政治制度遵循行政主导原则,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应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在这一前提下,要产生能照顾全局利益,不偏向某个政党或某个阶层利益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就需要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根据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是唯一提名机构,不存在其他提名方式,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

谭惠珠说,一些人提出的“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实质上均绕过、架空了提名委员会,因此是违背基本法的。在政制发展上,香港一定要走基本法规定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