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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立规矩 军民融合法先行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余金虎 罗铮责任编辑:张琴2015-03-15 03:01

建言献策立规矩 军民融合法先行

■余金虎 本报记者 罗 铮

3月12日,习主席出席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努力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

聆听习主席重要讲话之后,军队人大代表都在认真思考和讨论。“有法可依,依法推进,军民融合才能顺利发展。”军队人大代表们的这一共识见诸于参政议政的实践之中——有的军队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国防动员法,进一步明确在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贯彻国防需求;有的军队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提升军人的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扎根军营……

在这些建议中,有一份格外引人关注。那就是由军队人大代表、海军装备部政委厉延明提出的关于制定武器装备采购法的建议。目前,这一建议已经形成议案,提交大会秘书处。

早在2002年,中央军委就颁布了《装备采购条例》,这是当时我军装备管理体制调整后,中央军委颁布规范我军武器装备采购工作的第一部基本法规。8年后,中央军委确定海军承担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任务。一项项改革举措的推进,让很多军队人大代表印象深刻。

然而,今年两会前,几位军队人大代表在调研时发现,《装备采购条例》在实际工作中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只能在武装力量内部适用,范围较狭窄,而武器装备采购,涉及军队和地方相关企业,仅依靠《装备采购条例》来规范存在许多不足。

“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建设,呼唤一部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军地双方、指导装备采购的基本法律。”厉延明代表说,武器装备采购供应事关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益,事关军队战斗力生成、作战训练任务的完成,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需要军地双方踩在同一个鼓点上。

“制定出台武器装备采购法,有利于规范装备采购供应秩序,大大压缩违规违法行为空间。”军队人大代表、海军潜艇学院副教授李丹妮说,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武器装备采购,美国出台了武装部队采购法,俄罗斯也有国防订货法。这两部法律都对政府、军队、地方供应商在武器装备采购供应中各个环节的地位和作用、职责与分工进行了明确界定。

“推进军民融合,军地双方应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军队人大代表、海军某艇艇长华明说,在武器装备采购法中,应当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作出详细规定。武器装备的采购往往有特殊要求,如涉及国家机密、军事安全等,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要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军队人大代表坚定表示。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解放军报》2015年3月15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