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对日诉讼20年未了

来源:法治周末作者:潘琦责任编辑:张琴
2015-07-09 10:25

慰安妇赔偿

相比劳工赔偿所取得的有限胜利,中国“慰安妇”对日索赔的情况更加令人悲观——截至目前,中国“慰安妇”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均一再遭日本司法部门驳回。

“慰安妇”是日本军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征招的随军妓女和被强迫为日军提供性服务的女性,他们每天要供数十名日本官兵泄欲,而且常常被轮奸后再被杀害。虽然战后一部分“慰安妇”成为幸存者,但是她们依然背着“军妓”的黑锅抬不起头,有的在寂寞孤独中死去。

据推算,在二战期间中国至少有20万妇女沦为慰安妇。目前,公开“慰安妇”经历的幸存者不到50人,其中最小的也已70多岁,随着岁月流逝,数量还在逐渐减少。

万爱花,中国“慰安妇”对日诉讼第一人。1943年6月到1944年初,年仅15岁的她先后3次被日军抓去充当“慰安妇”,百般蹂躏,导致终生不育。

1992年以来,她先后6次到日本东京、大阪等地,出席国际听证会和控诉大会,并于1998年10月30日,与其他9位受害妇女一起,状告日本政府对其造成的性暴力伤害,要求其谢罪并给予经济赔偿。

不过,最早提起诉讼的不是万爱花,而是刘面焕、侯巧莲、陈林桃、李秀梅4名来自山西省孟县的受害人。

1995年8月7日,4人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给予每人两千万日元的赔偿,由此拉开中国“慰安妇”对日索赔的序幕。

在1942年至1944年期间,驻扎在孟县的日本军将她们掠夺到驻地,长期监禁,进行轮奸,当时4名女性中年纪最小的才15岁,最大不过21岁。

案件审理近6年,2001年,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柳田幸三声称“诉状所根据的条约并没有将国际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给个人”,也就是说,他认为4名原告没有请求赔偿权,并据此驳回起诉。

同年,黄有良、陈亚扁、林亚金、陈金玉、邓玉民、谭亚栋、黄玉凤、谭玉莲8名来自海南的受害者亦起诉日本政府,提出人均2300万日元的索赔请求。二战期间,他们在海南岛遭日军绑架,被迫成为“慰安妇”,并因战时遭受性暴力,身心造成极大创伤。

此案同样审理了将近6年,2006年8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裁决,承认日军对女性实施了监禁和暴行,但法庭认定原告的索赔诉讼已不具备法律“时效”,最终裁决原告败诉。

2007年3月26日,东京高等法院进行了二审,法庭判定,日军对女性监禁并施以暴行,部分女性由于遭受过度的暴力而在人格上受到严重影响。

不过,法庭虽承认根据民法日本政府有赔偿的义务,但认为依据中日两国政府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国政府已代表国民放弃战争索赔权利,原告索赔请求不成立。

2010年3月3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二审判决。而8名原告女性中有两人此前已在提起上诉后去世。

两天后,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秦刚就日本判决中国慰安妇败诉一事,再次重申了中国的原则立场:“《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政府间的严肃政治文件。日本法院单方面作出任何解释,都是无效的。”

秦刚强调:“强征‘慰安妇’是日本军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被侵略国家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人类历史上严重的人道主义罪行,至今仍对受害者身心造成难以忍受的伤害。日方应拿出应有的道义感和责任感,尽快妥善处理这一问题,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如今,中国“慰安妇”索赔之路仍在艰难前行。全部10起诉讼案全部终审败诉,活人证也在陆续离开人世,而日本至今仍在否认“慰安妇”历史。“慰安妇”索赔的意义更在于还原历史的真相,而进一步挖掘这段即将消逝的屈辱历史还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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