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次裁军:军人复员回家 县长书记接站拿行李

来源:“国防时空”微信公众号作者:董保存、聂宏杰责任编辑:乔梦
2017-07-12 14:28

1950年6月24日,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对复员工作的原则、组织、程序、复员军人待遇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建国初的骑兵部队(资料图)

董保存:

《决定》指出,这次复员工作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妥为安置复员军人,使之各得其所。

《决定》对复员军人的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复员军人是人民的功臣,除了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发革命战争纪念章以示功绩以外,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应给予复员军人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决定》要求各县、区、村于复员军人到达时招待其食宿,热情欢迎,介绍本地情况,并迅速帮助他们安排生产和介绍职业。

当地的军队复员费以生产补助粮的形式发放给复员军人,补助粮为原籍地区的主粮,南方以大米为主,北方以小米、小麦为主,东北为高粱米,高粱米按照130斤折成小米100斤计算。

还要给复员人员发衣料补助。给复员人员发放生活物资补助的建议是周恩来提出来的,他说:“他们在外打仗这么多年,回来给老婆带几尺花布也是好的,给复员军人发的袜子要厚一点,要能两面穿。”

《决定》当中甚至规定了复员人员集中训练以后、离开部队以前一定要会餐一次,每个人发肉一斤。回乡的路费一律由军队出,在军队交省行署复员委员会接收以后,路费由省行署复员委员会负责供给,直到到达本人住的地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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