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

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王俊
2017-02-28 15:23

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3421人。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审议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六个五年计划。

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受叶剑英主任委员的委托,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在会上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报告分六个部分,对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内容作了说明。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宪法修正草案肯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要在坚持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关于国家机构,报告指出,草案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主要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人民公社将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彭真指出,新宪法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大会听取了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代表国务院作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报告指出,按照党的十二大确定的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步骤,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要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取得实现财政经济状况根据好转的决定性胜利,并且为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

会议还听取了财政部长王丙乾向大会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习仲勋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国务院组织法草案》、《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大会作了书面工作报告。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新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知识分子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知识分子从总体上说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新宪法对知识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明确而充分的肯定,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

大会通过决议,批准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和根据这个五年计划制定的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指出,国务院制定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是实现从1981年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这个宏伟目标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行动纲领,是一个比较完备的计划。

大会还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报告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决议和关于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及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通过了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并按照该决议决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到第六届人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举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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