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不同事故拟由不同级别交警处理

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张琴
2014-12-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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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车逃逸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其他当事人无责任。此外,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可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分析:范立表示,针对逃逸的规定,说明交管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更严,而且也具有了完备的手段查缉肇事逃逸,这能有效避免肇事逃逸人员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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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全国统一系统处理事故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分析:范立表示,此前,多个省份已经实现联网。使用全国统一系统,说明在技术上具备了全国联网的条件。使用全国统一系统有很多好处,如可以随时查询事故情况,公安部可以统一查看事故的情况。范立指出,目前全国的交通事故统计,基本上是各地报上来的数据,是否存在不如实的情况无法确定,有了统一的系统,就可以杜绝弄虚作假。

另外,在“不能粗暴执法”这一条上,意见稿应增加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不让它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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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可成立鉴定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专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机构设立、登记和管理以及人员登记、管理,则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范立表示,交管部门要成立鉴定机构的初衷目前还无从得知,成立之后是不是营利单位,如何确保鉴定的公正性,都需要考虑。在交管部门的鉴定机构和第三方鉴定机构之间,如何选择,也需要做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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