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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要细化强化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社作者:杨维汉责任编辑:黄杨海2014-12-27 08:52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修订案草案对于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够细化,处罚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尤其要明确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追责与处罚。

王庆喜委员说,修订草案必须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了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公务员等法律进行处分,但没有涵盖本法所有由政府和其他部门应该采取而未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所应受到的处罚,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大气环境质量所应担负的责任追究。

黄小晶委员说,目前的规定处罚力度偏轻,如果处罚过轻,会让排污者感觉到成本代价太小,解决不了问题。所以草案尽管写了很多,什么不能做,什么情况下要受处罚,设计比较周全,但是真要处理起来就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建议还是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让这些违反者不敢排污。

“我提两条建议:第一要加重处罚。草案对处罚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处罚数额偏低,多的几十万,少的几千元,没有很好地体现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的立法原则和意图。建议对这个问题再通盘地研究考虑,加重处罚。同时,对罚款的去向、管理和用途等问题也应作出明确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刘振起委员说。

同时,刘政奎委员、刘振起委员都认为,草案中对企事业单位的处罚,规定得比较细致,但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仅在一个条款中作了原则规定,这与对政府在预防大气污染中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是不相适应的,建议对地方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和追责,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法律规定污染治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到底对地方各级政府怎么用法律约束,让它能够对污染进行有效治理,在这个草案里面应该说几乎没有硬性约束。按照草案的规定,对地方政府唯一的约束就是要求编制规划,要对规划进行公示,要对干部进行考核。”陈吉宁委员说,这种约束主要还是依靠行政约束,行政约束紧了,就推一推、做一做。如果行政约束不紧,达标的过程、减排的过程就可以拖很长的时间,甚至停滞。

陈吉宁委员建议,“对于不达标的地区,尤其是长期不达标的地区,我们的法律应当对地方政府设置更有效的约束,应该把区域限批放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