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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015年3月21日)
来源:解放军报责任编辑:康哲2015-04-09 02:31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九)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